挪威杀手布雷维克杀死76人,造成近百人受伤,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如此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凶手,最重只能判处21年自由刑。如此国家,如此法律,实在让国人困惑不解,甚至有些愤慨。作为较早废除死刑的国家,挪威自1905年就废除了和平时期的普通犯罪死刑,1979年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此外,挪威刑法中还没有无期徒刑。因此,尽管布雷维克罪行滔天,也只能按照其刑法规定,最高获21年有期自由刑。即便假设挪威立法机关受到该案“刺激”,提高一些严重犯罪的法定刑,由于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限,也无法由此加重其刑罚。
每当发生惨绝人寰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在已废除死刑的国家,都会引发是否恢复死刑的讨论。英国于1969年12月废除谋杀罪的死刑,后来不断有人提出恢复某些种类谋杀罪的死刑,到1994年英国议会还对是否恢复死刑问题进行辩论。恢复死刑的主张之所以没有成功,主要是因为以往一些死刑案件的被告人被错误地判处死刑。无论挪威或整个欧盟是否会因布雷维克案展开一场恢复死刑的大讨论,完全可以预见,欧盟国家不会在死刑问题上走回头路的。
如今,对于欧盟国家而言,废除死刑属于“政治正确”;而对于很多政客和研究者来讲,死刑的存与废,与一个国家的文明与否直接挂钩。2001年7月,欧洲议会一项决议声称:“死刑是不公正的、邪恶的、卑劣的、堕落的,是与正义的普遍原则背道而驰的。死刑必须废除,以确保人的尊严和人权的进步发展,而后者以生命权为第一要素。”决议还呼吁欧洲委员会:“把废除死刑和暂停执行一切死刑作为欧盟与第三国发展关系的必要要素,并在与第三国签订协定时对该问题加以考虑。”
欧洲一些政客和研究者以废除死刑为由将自己置于道德制高点,进而批评保留死刑国家的不文明,如此姿态确实令人生厌。不过,对于死刑问题的态度,无论保留还是废除,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宏观而言,死刑问题涉及对国家观念和人权观念的认识,简单地说,国家是否有权杀人,生命权是否属于绝对的权利;微观而言,则包括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案件误判难究问题如何解决,死刑是否属于残忍、不人道的刑罚、死刑是否会被滥用、死刑是否属于歧视之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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