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法律约束到对高尚道德的追求
我们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在法律的底线道德和科研的高尚道德之间有一块很大的空白地带,而我们却又无法用法律支撑高尚道德里面的东西。因此,在我们定义“科研不端行为”时,一定要强调科学共同体所追求的准则或惯例。那么,对于科学共同体所追求的准则,这种约束是什么性质的约束呢?它们类似于商业中的某些惯例,也是一种“软法”。虽然它们不是我国明文规定的法律,但能够反映科学工作者对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的共同追求、对真理的追求和对科学精神的一种基本的理解与把握。
如何才能使科学共同体的这些准则具有约束力?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会等都可以形成一些规则,确立科研诚信的基本的价值取向和判断,并且这些团体应该有权力将那些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人排斥在外。但有的学者曾谈到,我国现在的有些科学共同体很糟糕,成为一些利益共同体。学者们之间心知肚明:你有点问题,我也有点问题;你包庇一下我,我也包庇一下你;你吹捧一下我,我也吹捧一下你。这样的共同体创造出来的就会是一些非常糟糕的东西,这样的共同体就是非常糟糕的共同体,根本谈不上高尚的道德追求。学者、学术界应该是一个社会的良心所在。这么糟糕的一个学术群体,它侵蚀的是我们的民族灵魂与民族精神,并最终会吞噬学者自身。
科学共同体应重建科学研究的一方净土
我们觉得,现在法学界的学术规范已经好了很多。从某种角度说,从法学界的变化可以映射出社会科学其他学科的一些变化,因为法学学术规范和法律职业要求要相对严谨一些,它的论据、引证和说明等都很有讲究,它追求的是要有“证据”和符合逻辑。但我发现,其他很多学科并不像法学研究那样有严谨的规范。当然,现在的学术界总体上要好一些、规范一些了。但早期——即使如我们这样比较严谨的法学学科,当它还是一个学术荒漠地带的时候,不就是一个“学术抄袭”的世界吗?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学术界,是“抄袭”构建了我们的基本教育、基本的知识系统乃至基本的研究范式,不同的只是我们不同的学者分别是从我国台湾、从日本、从英美和从欧洲“抄袭”过来的罢了。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的编辑、我们的出版业也支持了这种“抄袭”。当时很多出版社可能要求作者说,你著作中的引证太多、文章太长,占了我的版面、影响了我的页码、成本或销售量,把你的引证都删掉吧!因此,我们的科学共同体,无论是一个学科、一个单位、一个科研团队或是一个出版机构,都应致力于建立并推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努力重建教育和科研的一方净土。
科研诚信建设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于我国科技界和学术界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把板子打在现在的每一个个体身上,或是打在学者的群体身上。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思考,学者的这些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诚然,社会环境可能对于学者们有些不好的影响,毕竟学者也都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并且都是从历史之中走过来的。用一句不好听的话来说,我们整个科研、职称、社会评价以及利益机制等,构成了一个有点“苟且”的学术共同体。姑且不论近代以来的科学精神,就中国古代政治而论,尚有史官铸史、言官议事的秉直传统。那现在,那个追求真理、找寻人类生活价值的科学共同体在哪里呢?我们又该怎样去锻造它呢?
值得高兴的是,科技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等很多部门和机构通过推动法制建设和开展科研诚信相关的教育、研究与实践活动,正在为我们进行这种准备,为我们营造这种社会环境、科研环境,为学者群体自身的生存和进步,同时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也许刚开始时积极思考和主动投身于这方面工作的人还不会太多,但却会在科技界和学术界产生“鲶鱼效应”,使我们的科研环境和学术生态慢慢地得到改善与净化。
(责编: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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