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由人选人向制度选人的根本转变。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一把手”用人行为关键就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健全选用干部机制,实现由人选人向制度选人的根本转变。如在动议干部阶段,实行沟通报告制度;在提名推荐干部阶段,实行民主推荐和征询意见制度;在讨论决定干部阶段,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来实现对“一把手”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
其二,坚持民主监督,强化和扩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科学民主的监督,一方面要强化上级监督。如把选人用人问题作为上下级党委“一把手”定期谈话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健全定期检查和专项调查制度,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每年一次专项检查,并对信访等渠道反映出来的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高干部使用的准确率和可靠性;坚持特殊时期干部冻结制度,在机构即将调整、撤并或“一把手”职务变动时,不得调整提拔干部,确属急需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整干部时,报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另一方面,强化同级监督。完善干部酝酿制度,根据任职岗位的具体情况征询领导班子相关领导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提拔调整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征求同级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以地方为主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所有拟提拔人选均征询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其三,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明确“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责任。明确界定用人失误的具体表现和相应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标准及责任追究方式。二是建立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制度。通过在上级和同级纪检、组织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疏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结果,使群众监督落到实处。三是在实行严格责任追究的同时,赋予并规范“一把手”调整动议权、提名推荐权、方案审定权、召集主持会议权、议事表决权、临机处置权和管教监督权等用人权,树立“一把手”统揽全局、强势推进工作的权威和影响力,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制度化。四是建立干部提拔的原始监察制度。一旦出现“带病提拔”的干部东窗事发,应查当时的原始监察记录,通过这种形式强化干部考核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用人制度。第四,完善干部能“下”的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既体现在干部选拔的过程中也反映在干部的使用管理中,优秀的干部要能选上来且用得住,才是对选人用人公信度的一种最好验证。相反,干部选上来但没能用得住,任前任后在素质能力、个人要求、自身建设等方面反差较大,对现职岗位很难适应。对这样的干部如果不及时调整,选人用人公信度就要打折扣,干部工作导向就会受影响。因此,推进干部“能下”更能从反向角度有效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为此,一要严格执行“下”的制度。在各项制度执行上,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号入座,绝不能失之于宽、迁就照顾。否则就会使个别干部在无压无忧的状态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影响到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二要准确把握“下”的标准。要认真落实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建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加强加大日常考核、突出年度考核和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为干部的“下”提供真实依据。三要积极营造“下”的氛围。推进干部“能下”,目的在于让更多的干部能够树立起忧患意识,使他们自觉克服“岗位疲劳症”、“责任健忘症”,进一步增强抓工作、干事业的主动性、紧迫性。为此,要从建立干部管理长效机制需要出发,加强对“下”的干部的跟踪考察,及时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对经过一段时间锻炼,综合素质明显提高的干部,在使用上要与其他干部平等对待,合理安置,真正使他们能够发挥专长,有所作为。着力营造和谐的、充分人性化的干部能“下”氛围,通过“下”的干部再创新业绩、再树新形象,提高干部选任公信度。(黄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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