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对五个研究中心及有关单位、院校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结题情况;
2.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
3.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方向。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研究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时,应先由所在单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研究中心办公室批准。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中止项目、或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请省研究中心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项目,被撤消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项目的负责人不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4.挪用国家、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
5.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第七章 项目成果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估省研究中心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均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所有项目成果均由省研究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鉴定。委托项目成果可免于鉴定,但需有省委宣传部提供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立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2份,连同最终成果6份,交本研究中心或所在单位、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研究中心办公室。由省委宣传部实施项目验收、结项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须将项目最终成果的电子文档汇总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统一发送至省研究中心办公室,以便汇编年度立项项目成果。
第二十八条 省研究中心项目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XXXX年项目”字样,并注明项目编号,作为项目成果结项、预留经费拨付的条件之一。结项前或结项后公开发表、出版的项目成果,须送省研究中心办公室2份,报送有关领导、决策部门参考的项目成果须同时抄送省研究中心办公室1份。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办理验收结项,并发给《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XXXX年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项目成果出版和推广
第三十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促进省研究中心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项目研究成果服务党和政府决策、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五个研究中心、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等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在本单位或向社会广泛宣传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并逐渐形成机制。
第三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不定期对省研究中心立项项目的优秀成果编辑公开出版,对项目优秀成果及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全省社科界专家学者以省研究中心名义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成果,可视为省研究中心委托项目予以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资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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