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追求稳定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权主要政治目标之一,而通过实施公开和透明的民主政治,可以缓解多种矛盾,消除各种障碍,增强政治调控能力,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首先,它具备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代表性,可以使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较为畅通,各种社会的矛盾可以及时释放,不易积累、酿成危机。其次,它能较好地综合社会各方的利益要求,通过各方面的反复交涉和民主协商,使社会的矛盾在利益的综合协调过程中得到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第三,它可以通过合法的政治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或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求同存异,以确保整个社会利益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进而来确保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
建国后,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使民主政体得以真正确立。过去的六十年,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也出现过严重的失误,甚至停滞和倒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受到不少因素的制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制保障乏力,影响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长期以来,我国奉行的是“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的立法观。这种立法观表现在具体社会实践中,一方面,就是不考察如何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发挥法律对社会实践的指引和推动作用,只是到创新的社会实践已经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时,才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来确定和巩固实践的创新成果;或是在创新的社会实践中出现了严重问题,难以继续向前推进而迫切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排除障碍时才不得已进行某种立法,使立法缺乏预见性和超前性,滞后于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另一方面,过分强调政策的作用,轻视法律的效能,使得法律制度本身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中,起不到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而且,在立法工作中又过于强调经济立法,而忽视民主政治立法,尤其是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方面的立法更是明显滞后,至今国家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法》,只有少部分省、自治区颁布了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条例》。当前在农村普遍推行的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农民自发实践而进行的体制方面的摸索和创新,在这一过程中,虽然离不开国家对整个宏观政治环境的创造,但国家行为更多地集中在对成熟的制度安排予以法律确认,而很少作出前瞻性的安排。国家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对村民自治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规章。村级如何规范实施直接选举,只有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缺乏全国性的村级直接选举的程序性法律和法规。如某地在上届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曾出现个别村的村民贿选强选、扰乱选举秩序等事件。但在有关部门查处这些事件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作罢,给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随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面对所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迫切需要有一些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加以不断的规范和完善,满足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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