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中国的改革始于农村,农村改革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传统公有制形式的突破。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继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生产资料——土地为劳动者集体所有,农民个人获得了直接支配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所有权,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农村这种集体所有、个人经营的新型公有制形式,适应了当时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1979年到1984年的短短5年多时间内,中国广大农村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把中国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移到城市,个体私营外资经济有了较快的增长。同时,农村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蓬勃发展。从1984年到1988年的4年中,我国国民经济上了一个新台阶。党的十四大以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了重新定位,促进了包括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后,在所有制理论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新突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得以确立。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制结构的演变,可以发现:6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两个最好时期,一是“一五”时期,二是改革开放时期。而这两个时期都是在所有制结构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时期。所不同的是,前一个时期的推动力,是由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变所释放出的能量;而后一个时期的推动力,则是由单一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转变所释放出的能量。但是不管从什么角度看,似乎都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结论::什么时候坚持多种所有制结构,什么时候就能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经济就能得到较快的发展;什么时候是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不管是单一私有制,还是单一公有制,都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这就是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这就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规律。
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与发展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新中国60年发展实践做出的正确选择。坚持这一制度就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否定这一制度就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社会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这也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怎样才能实现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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