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化的行政决策中枢重在实现对政府战略决策的领导权
1.行政决策中枢核心化是行政决策体制的发展趋势
动议、审定、决断战略决策,抑制部门利益膨胀,是行政决策中枢的使命。因此,行政决策中枢首先不是选择决策方案,而是选择决策价值;首先不是权衡部门决策,而是把握战略决策领导权。行政决策中枢办事机构主要履行决策咨询与综合协调职能。
2.行政首脑的办事机构应成为政府综合协调的中心
大部门,需要大协调。覆盖政府基本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相对越少,部门职能则相对越宽,部门权力则相对越大,对政府综合协调能力的要求则相对越高。在分层、分类协调的基础上,将行政首脑的办事机构定位为综合协调中心,目前已经成为实行大部门体制的国家之通行做法。当然,许多国家并不是一开始就将行政首脑办事机构作为综合协调中心,而是过度依赖部门间相互协调。英国1916年、美国1937年、日本2001年才下定决心确立了行政首脑办事机构综合协调中心地位。英国1916年建立中央政府办公厅,充实英国中央政府的综合协调职能。美国从1937年1月发表《美国总统行政管理委员会报告》到目前,总统办事机构已经发展到14个,最多时工作人员4700人。日本2001年1月完成了大部门体制改革的同时,建立了三个层次的中央省厅间协调机制:一是在首相直接领导下,由内阁官房主导的最高协调机制;二是由首相在内阁府任命“特命内阁大臣”作为内阁代表对各省厅进行协调;三是省厅部门间的直接协调机制。
3.探索大部门体制离不开规范和强有力的协调机制
首先,要奠定各级政府行政首脑办事机构的综合协调中心地位。既需要建立分层次、分类型的协调机制,更需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一个政府部门可以牵头负责某一类型的行政协调,而一级政府的综合协调应由一级政府的行政首脑办事机构来承担。
其次,综合运用各种协调方式。一是鼓励部门间合法合理的的互相协调;二是完善领导直接协调。分管领导可以对分管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来直接协调,行政首脑可以对跨分管工作领域的事务进行直接协调;三是更多地运用标准协调。或是通过工作流程标准来协调,或是通过结果标准来协调,或是通过技术标准来协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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