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门化的执行机构重在提高执行效能
1.重在提高执行效能
提高执行效能是执行机构的使命所在,因此,执行机构设置专门化是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通行做法。执行机构主要从事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机构设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于内阁部门的执行机构,如美国15个内阁部之外,设立了61个独立机构。新加坡在14个内阁部之外,还有57个法定机构。德国在13个内阁部之外,还有36个执行机构。法国在15个内阁部之外,还有数目繁多的执行机构。二是内阁部门归口管理的执行机构,如瑞典设立了109个部门管理但相对独立的执行机构。
从事社会性管制的执行机构,多数由内阁部门归口管理,如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局(FDA),由卫生部管理。从事经济性管制的执行机构,多数独立于内阁部设置,往往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2. 理顺政府组成部门与四类机构的关系,是探索建立大部门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各国政治历史文化的差异,目前我国并没有“执行机构”这样一种法律明确的机构类型。但我国存在与政府组成部门存在密切关系的四类机构:一是直属机构,二是组成部门所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三是政府与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四是自行设置机构。政府组成部门改革代替不了这四类机构的改革。因此,探索建立大部门体改革的过程中应注意处理以下四种关系。
首先,“循名责实”,理顺组成部门与直属机构的关系。根据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组成部门履行国家基本行政职能;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能。如果两种类型的机构在实际中没有本质区别,而是一种此减彼增的关系,那么,组成部门的增减就失去了意义。
其次,理顺组成部门与所管理国家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是1993年才出现的一种机构类型,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执行专业化的需要。根据1997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目前,当务之急是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理顺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防科技工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公务员局、交通运输部与中国民用航空局、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关系。如果“换汤不换药”,则有悖于2008年大部门体制改革的初衷。
- 2008-03-13“大部门体制”: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新变革
- 2008-03-01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
- 2008-02-28大部门体制改革利国利民值得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