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将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对分离
1.将相似或相同事情的决策权交给一个部门
决策权统一,是规则统一的充分条件,是决策科学的必要条件,是避免政出多门的前提条件。人们通常将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解为,“将相似或相同的事情交给一个部门来管理”,但把一件事情的所有管理职责都统一交给一个部门,有时是不可行的,可行的只是将相似或相同事情的决策权交给一个部门。这种决策权体现在规则制定权、规划制定权、标准制定权、政策制定权等方面。
以道路交通管理为例,将执行层次的所有相关职责(规划、设计、建设、路政、运政、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与路面秩序维护等各项管理职责)都交给一个部门,当前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做得到。而现实中可行的是,将涵盖道路交通管理全部要素的道路交通规则制定权交给一个主体来负责。执行权则根据不同部门的相对管理优势科学配置。这就是发达国家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部门虽是多家,却没有出现部门扯皮的根本原因。
2.执行权与决策权的相对分离是可以实现的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可以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者区分开来。如,当前地方政府探索的行政综合执法,就是把行政决策、行政规划等宏观的行政管理内容与微观具体的行政执法内容分开,再将相近的可合并的执法内容综合在一个机构里,形成综合执法体系。其次,地方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集中在政务中心办理,也是执行权与决策权相对分离的明证。
3. “下级”的决策在“上级”看来就是执行
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相互动而发展。上级确定目标,下级实现目标。下级旨在执行上级目标的决策,在上级看来就是执行。[2]上级的决策是一组具有长远影响的决定,是向着同一个目标迈进的一系列决定,属于“一揽子”式资源分配。相对而言,下级的决策是为了实现上级目标的具体决定,属于“项目式”资源分配。
就行政决策中枢与政府各种类型的部门来说,行政决策中枢拥有重大战略决策的动议、审定、决断权,各种类型的部门仅有重大战略决策的执行权,否则就容易出现“强部门、弱政府”的局面。就政府组成部门与所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来说,政府组成部门决断重大行业的标准制定、规划制定、政策制定,国家行政机构则是从事专门化的执行。否则,就是“大部委里套着小部委的“双簧”把戏。就政府与接受公共服务外包的所有组织来说,政府部门就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拥有决断权、财政控制权、监督检查权,接受公共服务外包的组织则有履行合同的执行权。否则,政府则放弃了公共服务供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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