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行政复议是各级政府机关与人民群众直接面对面的工作平台,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反映民情。与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新期待相适应,行政复议在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具体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针对群众具体诉求进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参与的事实调查、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有助于群众增进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的认同,形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十年来,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和行政复议接待数量逐年上升,2003年至2007年5年间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增长了136.3%。越来越多的群众愿意并通过行政复议理性表达并依法解决其利益诉求。
(二)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渠道。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制度功能。行政复议制度中对案件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机构独立开展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制度设计,为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书面审理基础上,2008年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又明确规定实行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审理的方式。这些适应行政争议复杂情况、争议主体利益多元化的措施,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复议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使审理案件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使化解争议的规则更加清晰可预期,充分反映了行政复议公正、有序化解行政争议的特点和制度优势。
(三)行政复议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首都和谐稳定关系重大。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土地、拆迁等方面的群体争议增多,基层执法热点难点增多,与此同时,社会管理体制和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行政管理效率与全面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目标要求还不够协调,行政机关越位、错位、缺位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这些矛盾和问题是行政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尽早反映可能发生问题的苗头,及时纠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做法,妥善处理好案件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当前,行政争议不仅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涉及行政行为的适当性,需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中和解、调解制度对此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出路。一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通过和解、调解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行政复议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在政府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复议居于最后关口,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及时弥补立法中的不足和执法错误,可以促进执法、完善立法。当前制约执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执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有差距,很多行政机关不是主观上故意违法执法,而是由于历史惯性等原因造成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要求不相吻合。针对执法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界限模糊不清或事实认定把握不准等问题,行政复议提供了具体适用法律的示范,把法律的简明条文转化为案件中的生动运用,促进法律制度在执法中得到准确全面的落实,促进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同时,对行政复议中以个案形式表现的、反映了行政管理普遍性问题的,及时向有关机关予以反馈,促进政策法规及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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