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实行军功爵制度,用重赏鼓励人民在战争中杀敌立功。“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商君书·境内》)。《封诊式》中有“夺首”、“争首”两个案例,生动地反映了秦执行军爵制度的情况。秦简中的《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即按功劳行赏。《秦律杂抄》也规定战死者有赏,“论其后”,即把死者的爵位赏给他的后人。如果临阵逃亡,则罚“以为隶臣”。由于实行了这种严格的赏罚制度,因而秦国之民遇有战事,“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书·画策》)。这样就使秦国的军队在七国之中成为战斗力最强的部队。秦律对军队训练和武器装备也非常重视。如《秦律杂抄》规定: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免除其职务。驾驺被任命四年,不能驾御,要补偿四年的徭戍,并罚教者一盾,免除其教练职务。发给士卒的兵器不完善,罚丞、库啬夫、吏二甲,撤销其职务,永不叙用。秦律对于违反各种法令和制度的人往往罚以“赀”若干甲或盾,这也和统一战争需要大量武器装备有关。另外,律文还规定:凡是骑兵都是先赋马,然后再选拔从军者。参军之后,还要进行课试,如果马被评为下等,令、丞、司马都要受罚。有了这样严格的考核制度,自然会收到兵强马壮的效果。
二
秦律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秦的耕战政策能不能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官吏能不能忠实地执行。秦简《为吏之道》列举了吏有“五善”、“五失”,《语书》更明确提出了“良吏”与“恶吏”的问题。所谓“良吏”,就是“明法律令”,有办事能力,廉洁忠实而“好佐上”,出于“公心”,能团结下属,正身守法,不喜争功的人。“恶吏”则与之相反,《语书》不但给他们勾画了一副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丑恶脸谱,而且提出严重警告,“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对其中作恶多端的人,还要“志千里使有籍书之”,即记录在案,通报全国各地,作为“恶吏”的典型。在秦律中保存了大量的有关官吏的任免、升迁和赏罚的条文,这些条文都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即以是否通晓和能否执行法律作为考核官吏的主要标准。秦律十分强调法治,并首先要求各级官吏必须知法、依法、执法,不得违法。例如《法律答问》专门有一条解释什么叫“犯令”、“废令”的问题:“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h(也)。”凡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依法惩办。《除吏律》还对那些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中央政权各项政策法令的官吏,严加惩办。《行书律》甚至规定凡是“命书”和急件,必须立即执行;不是急件,也要当天处理完毕,不得拖延,拖延者依法论处。
秦律非常重视各级官吏的选择和任用。例如《置吏律》规定:任用“吏尉”等官吏,如果任用了不该任用的人,未经上级审批,擅自让其到职视事或加以派遣,就要依法论处。《除吏律》、《内史杂》更明确规定:“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禁止任用这些人为吏或担任禁苑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有重大的意义。为了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严防官吏违法乱纪,秦律还十分强调官吏的责任制和实行对官吏的考核制度。《效律》规定:官吏各有自己的职责,如果失职,就要受处分。《为吏之道》列举了当时县级政权机构的职责范围,它们不但要执行最高统治者所颁布的各种命令和诏书,征发赋税、徭役和兵役;而且要管理农田水利、官府手工业、仓库、苑囿等事,总共不下二三十项。每一项都有专人负责,并且制订有专门的制度和法律。如果官吏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就要按法律治罪;已造成的损失,还要依情节轻重勒令其赔偿。对于欺骗上级、作奸犯科的官吏,更是严惩不贷。《法律答问》规定,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不仅要依法论处,而且要撤职永不叙用。另外,秦律对于官吏滥用权势、假公济私、伪造命令、盗用官印、私自挪用公款以及破坏耕战等等,也都分别列有惩治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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