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查核实取证。对有不合格具体表现的党员,党支部将其作为不合格党员调查对象进行“立案”调查,弄清事实真相。调查核实时,由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其中要有一名党支部委员,并落实回避和保密制度,经反复核实后,形成调查材料。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调查过程、搜集的查证材料等认真进行研究甄别,依据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认定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形成综合性材料。党支部安排专人同党员本人谈话,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支委会研究形成的综合性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说明和申辩,并如实做好记录。如党员本人认为调查材料与事实真相有出入,并提出充足的理由,党支部必须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搞清楚后,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3、研究分析认定。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性分析为主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进行研究分析,积极慎重地进行认定,事实清楚的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及时上报上级党委预审。在支部研究确定不合格党员时,上级党委派人参加进行指导、监督和把关,并在相关会议记录上签字以示负责。对党支部上报的不合格党员材料,党委进行全面审查,重点看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操作是否严密、处置是否恰当,并研究提出书面预审意见。上级党委预审后,党支部安排专人同被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谈话,将初步处置意见告知本人,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然后召开通过不合格党员决议的支部党员大会,在表决时,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参加;若本人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仍可照常进行。受处置党员应在处置决议上签署意见,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绝签字的,按支部大会决议执行,党支部要注明有关情况。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党支部将处置决议、综合性材料、本人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整理报上级党委审批。对其中拟给予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委审批前报市委组织部预审。被处置党员是领导干部的,事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基层党委在认真讨论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书面予以批复,同时上报组织部备案。
4、处置帮教整改。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批复后,在30日内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明确帮教联系人,制定帮教措施,严格落实帮扶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做好被处置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被处置出党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继续关心和帮助他们,教育引导他们做一个好公民。由1名党支部成员和1名普通党员与被处置对象结成帮扶对子,每季度谈话一次,教育引导不合格党员正确认识自己的问题,正确对待组织处理。限期改正到期后,经支部调查研究、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后,宣布限期改正结束。确已改正了的,宣布为合格党员;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同时,对受到组织处置党员的有关材料,单独立卷归档。限期改正党员的材料存入本单位党组织档案,劝退、除名党员的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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