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辞典》辞条】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
【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指党的全委会和常委会讨论问题和决策的方式、程序等。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到会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常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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