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湖北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上海前进到一定程度了,这种矛盾很容易凸显出来。这以后我们就制定了一个风险评估办法,就是对重大工程和重要政策进行风险评估的办法。
所谓风险评估,就是在我们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之前,对群众可能有什么利益诉求要做评估。这些利益诉求中哪些是合法合理的,你必须要考虑进去;哪些是不合法不合有关规范,但是有他一定的合理的因素,你一定要考虑这合理的因素;哪些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你要考虑怎么做工作。我感觉我们虽然出台了一个办法,很多同志仍然没有把这个问题提高到足够的高度来认识。如果我们认为当前确实是一个矛盾的凸显期,我们在做很多事情的时候,就要把社会成本打进去。所谓的社会成本,就是你这个事情对群众利益有影响,按政策这个问题应该解决。现在打没打?也打进去了。打得够不够?是需要研究的。
问:如果一定要计算这样的社会风险度,会不会有一些干部就干脆考虑别干了?
俞:这个社会成本,或者说是群众利益的补偿,没打进去是错的。打进去之后你觉得干不了,干不了就不要干。群众利益没有得到补偿,你的工程怎么能做?做不了就不要做。这恐怕是一个我们不适应的问题吧。
第二个不适应的问题,就是依法治国的方略、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这都是中央提的,我们恐怕有认识不足的问题。最明显是最近的所谓的“钓鱼事件”或者说“倒钩事件”。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不是一概都不能采取的,但是它是要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授权下才能实施的。我们在某些打击犯罪的场合,也实施这一种办法。但是这种办法用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的时候是错误的,这肯定是错误的。那么这个错误的原因是什么呢?不是某一个人突然想起来要采取这种办法,而是我们在这种执法中间实行的那个叫做有奖举报的制度。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必然地会产生职业举报人,利用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来挣钱。我们在实行这个有奖举报制度的时候,没有从法律的层面上,认真地加以审核,评估一下这种制度会导致什么样的局面。没有认真地加以审核,也没有加以很多约束性的条件,所以导致了这种事情的发生。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法治观念的不强。它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的错误,说明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
还有一条,就是对社会性的事件,或者叫做公众事件的及时应对重视不够。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公众事件有它的特点,跟过去不同了,来得快,很集中,而且很多情况下直指政府而来。这个好处是什么呢?好处是能够及时发现我们工作中的弱点。但如果应对不及时,会造成一些其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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