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辞典》辞条】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指政府与企业职责分开。长期以来,我国政企不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揽了许多本来不应该管的事,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不利于企业积极性的发挥,不可能有效地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联合和竞争,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因此,必须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转变为按照法规和政策为企业服务并进行监督。主要表现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方针和政策;制定资源开发、技术改造和智力开发的方案;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规划和经济关系;部署重点工程特别是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掌握和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按规定的范围任免干部;管理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
政企分开后,企业的职责也回归正常。在服从国家法律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
总之,各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为间接管理为主。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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