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制】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俗称干部任期制,又称“限任制”,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和任期届数进行严格界定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符合权力有限与制约原则,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和民主性的特点。实施干部任期制,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交流,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并有利于加强监督和避免干部官僚化和蜕变,这对于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领导干部职务实际上是终身制。1982年党的十二大和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都明确提出了废止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问题。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对省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职务也分别规定了任期和任届。但是,地方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究竟如何实行限任制度,还需要长时间的实践。从80年代开始,浙江、四川、天津、山东等地开始了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零星试点。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许多重大会议上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2000年8月,中共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抓紧制定任期制法规。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选任制干部的任期制。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委任制领导干部,也要逐步实行任期制。”虽然还缺乏进一步的论述和做出相关具体规定,但这已是向全面实施任期制迈出的关键性一步,对深化全党对任期制的认识具有开创意义。更具有历史意义的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也再次重申: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实行任期制已逐渐成为全党的共识和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了实施任期制的目的、范围、任期、连任、考核等基本问题,《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两个法规文件也对任期制具有补充作用。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干部任期制的初步形成和全面实施。这对于深化我国干部制度改革,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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