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前,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从此,中国人民摆脱了三座大山的压迫;在向社会主义过渡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妇女成为“半边天”,从此不再受到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压迫,翻身作了主人。然而,妇女解放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权利的不断扩张,新的利益诉求的追加,妇女自身素质的全面发展,这些都是永恒的动态前进过程。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时俱进,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一、新中国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伟大领袖毛主席曾经形象地指出:“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充分发动妇女,好比一个人有两只手,缺少一只不行,缺少了妇女的力量是不行的,两只手都要运用起来。”妇女的力量是很大的,毛泽东认为妇女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康克清在《毛主席率领我们走妇女彻底解放的道路》一文中,对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我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妇女观有明确的表述。除了上面所说的,妇女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另外还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是只有阶级的胜利,妇女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不推翻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砍断四条绳索(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不消灭一切剥削阶级、铲除私有制,劳动妇女就不能彻底解放。第二是把妇女视为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毛主席说,“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情,女同志也能办到。”第三是应该关注妇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毛主席对妇女婚姻问题、同工同酬、禁止缠足、产假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设想。
1949年3月26日迎来了我国妇女解放史上的盛会: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召开。邓颖超在会上做了工作报告。第一届全国妇女大会以城乡劳动妇女为基础,以妇女解放和全中国解放为己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1949年9月29日,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颁布,在这个完全无产阶级的纲领中(第六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有史以来,我国妇女终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举国上下,一片欢腾。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即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新婚姻法使广大妇女从不合理婚姻的束缚和压迫之下解放出来,打碎了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强加于妇女的枷锁,推翻了旧社会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统治,使我国妇女的生活和妇女解放事业有了新的内容和发展,有利于全国人民的解放和社会进步。婚姻自由为建立一种新型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关系创造了条件。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女工人和女职员给予了特殊的劳动保护。1953年2月11日通过的选举法又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在此后的历次修改中,男女平等都被写入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确定了妇女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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