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实践带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新成效
从丹东市两年来的工作实践看,推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四议一审”制度,有效地激发了农民党员参政议政的主体意识,提高了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和管理的水平,在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
一是强化了乡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村“两委”因制度层面引发的矛盾一直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需要破解的难题。实行“四议一审”制度,由于确定了村党组织书记主持“两委”合议环节,村里的大事小情不再绕过村党组织,村党组织也更加主动地支持村委会的工作,村干部之间也有了经常性沟通的平台,村“两委”关系变得顺畅了,改变了以往“各唱各的调、各走各的道”的现象。有了“乡镇党委政府审核”环节,乡村两级组织的工作结合得更加紧密,村里的大事不再瞒过、跳过乡镇,而是通过乡镇党委政府把关定向,不再犯大错、不再走冤枉路。同时,也使得乡镇自觉把工作重心向基层倾斜,工作精力向基层投入,镇党委政府审核村提案时,机关干部主动到上级部门了解政策、到基层一线调研论证、到党员群众中听取民意,在广大农民群众中树立了基层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是突出了农民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员的主体地位只有在党内生活和工作实践中得到承认和尊重,才能发挥作用。实行“四议一审”制度,农民党员成为真正动议、议事及监督的主体,党员主体地位的认同唤起了农民党员的责任意识、政治意识,激发了活力,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凤城市大堡乡实施“四议一审”制度后,各村党员参加支部大会多数情况是讨论决定村里的大事,党员的积极性特别高,通知8点开会,7点半就差不多到齐了。他们说:过去村里决定事项,党员靠不上边,说不上话,现在有了“四议一审”制度,我们有了发表意见的权利,机会多了,意见也重要了。“四议一审”使党员真正感受到了自己手中的权利和肩上的责任,一些普通党员在“设岗定责”主题实践活动中更加自觉履行职责,有效发挥了农民党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强,一年来丹东全市新增农民入党积极分子1278名。
三是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议一审”制度把农村基层党的建设与村级事务管理方式、途径统一到一个程序上来,既健全了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又协调了村党组织与村委会、村党员及村民的关系,在强化村党组织的核心地位的同时,走出了一条把群众意愿变成村“两委”的工作目标,又把村党组织的意愿转变成党员群众意志的村级事务管理的新路子。“四议一审”制度是一项阳光下的议事制度,它的推行也增强了村其他事务的透明度,促进了村务公开,提高了村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四是密切了农村的党群、干群关系。“少数人定事,老百姓没有话语权”是群众有怨气、心里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实行“四议一审”制度后,村里的重大决策始终处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他们的满意程度将决定村干部动议的事项能否实现。为此,村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的接触变得频繁了,深入党员群众征求意见的积极性提高了,由过去的村民上访转变成了现在村干部经常下访,村干部依法合理使用手中权力的意识明显增强。宽甸县青山沟镇青山沟村过去是个有名的上访村,实行“四议一审”制度后,不到一年时间,成了全镇闻名的和谐村。与此同时,农民党员主体地位的提升,也使他们能够主动帮助村干部做好群众工作,消除群众的各种疑虑。2008年7月,振安区金矿办事处石桥村维修一条道路,不久,在灰菜沟门修建吊桥,这两件事都是通过“四议一审”后决定的,其中大量向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都是由村里的党员主动做的。由于党员宣传到位,在修路时,群众提前把自己家地里的玉米割倒,经过谁家门前路基下的涵管都是各家自己掏钱,没有一家有怨言,这还不算,两件工程,广大村民出义务工300多个,这在过去是不可能的。自打实行“四议一审”制度以来,全市再也没有发生因为村干部决策失误造成的农民上访事件。
五是维护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领导和开展农村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四议一审”制度最大限度地集中了农民群众的智慧,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让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自己管,提高了村务决策的运行质量,维护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党员形象地比喻,“四议一审”给我们设了个“小纪委”。
据统计,丹东市自2007年实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四议一审”制度以来,全市农村经“四议一审”程序决策的事项达982项,其中759项涉及修路、占地、兴办企业和集体资产处置等村级重大事务,而被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否决的议案有49项,被党员大会复议后否决的议案有32项,党员群众满意率达到98%以上。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四议一审”制度已经在丹东广大农村结出了丰硕的成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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