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虽然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部系统,但完全可在短期内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个别系统。如果我们抓住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部门、关键环节着力建设,就有可能在短期内见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运转有序”,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保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必须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就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指明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总体框架、运行机制和工作重点。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的指示精神,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市场经济经过深度发展,必然要走向信用经济;信用经济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从市场主体的身份信用开始;确认市场主体身份,必须解决代表市场主体身份的各种信用凭证和信用工具(印章或签字)的被伪造或假冒问题。也就是说,应从我国市场主体的身份信用入手,以我国现行各种印章的改革为切入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身份信用”是其他一切信用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身份信用”,就是指一个人、一种产品、一个企业和企业中的每个股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身份或名称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而可信。它是微观市场主体“经营信用”、“公共信用”和其他一切信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这个基础和前提,其他一切信用都无从谈起;它是社会信用体系之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失信惩罚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这样一个基础和前提,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失信惩罚,就很难落实。尤其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迫于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罚机制的巨大威慑力,失信者一般不敢轻易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成为失信乃至犯罪的一个侧重点。因此,身份确认是一切行政管理、司法管理、社会管理的前提。规范市场秩序、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从初始就必须注重身份信用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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