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8日,曾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职退休的肖扬的专著《反贪报告》出版,披露了20年前,共和国第一反贪局诞生的前前后后。
1989年5月5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率中国检察代表团出访新加坡、泰国,我(作者肖扬,下同)以代表团副团长身份随同。
飞行途中,刘复之检察长叫他的秘书小雷与我换了座位,我坐到检察长身边。
他谈起了1988年年底,当时一位中央主要负责人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的几句话:
——现在要有一个专门机构搞反贪污、受贿,不然很难搞。要有专门手段、专门技术。
——外面光有制度不行,还必须有有效的机构。不然举报中心受理了很多案子,搞不出结果来,就不起作用。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机构。
——香港廉政公署认为这个人有问题时、必须查清他经济的来龙去脉,我们能不能这么办?
“我当时立即感觉到,这是一种‘大廉政’思想。”刘老回忆说:“1988年前后,确实有这么一股风,要成立一个大廉政委员会,取消检察院反贪污、贿赂这个职能,交由大廉政委员会或别的什么机构来行使。而这些观点,与我国的政治和法律都是不相符的。”
“针对这种情况,我批送了一个《虎扑篮球:检察机关把反贪污受贿列为打击经济犯罪重点的报告》,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依法把反贪污、受贿犯罪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列为第一位的工作。”
“这位负责同志作了批示:高检院党组对于检察机关过去抓惩治贪污受贿斗争的情况和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的看法、考虑是正确的,他表示同意。”
“不过,”刘老继续说道,“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位负责同志在思想上仍未明确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时过不久,在一些场合他又说:‘腐败现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被灭绝,但我们要有强有力的机构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听完刘老讲话后,我意识到,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惩贪系统机制,突出检察机关的惩治贪腐职能,意义愈发显得重要。
刘老沉思了一下,又对我说:“能否在广东先试验一下,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一个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加强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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