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算职能管理及相关部门的预算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对其他部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构成不良导向。这些部门涉及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司法部、监察部、安检总局、发改委、国资委等。比如,财政部预算编制不准确,造成至2007年末财政资金节余41427。41万元、预算编制不够细化6325。57万元;税务总局未编报下属部门预算84800万元、超预算、无预算支出17803。34万元;统计局打捆申报项目经费17052万元并自行分配;国资委16123。10万元应纳未纳部门预算;发改委节余资金7670。48万元未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4。预算外收支现象普遍,各部门对预算“二次分配”的自由裁量权大,破坏了国家预算编制和管理的集中统一性和严肃性。在被审计的49个部门中,均发现有不同程度地自行分配所属二级单位预算或不纳入部本级预算统一管理或自行调整预算用途等违规行为。发生此类违规的部门比率高、违规资金规模大。
必须指出,2008年审计公告中所列预算违规问题与以往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也就是说,此前类似的预算违规现象更为严重。多年积累起来的预算失规之弊可以从三个方面助长腐败行为的滋生:
一是大大助推了政府规模和职能的膨胀,增加了官员寻租的机会,使贿赂、特别是商业贿赂之风炙热蔓延。由于虚报预算、挪用预算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和部门滋长了贪功冒进的工作作风,往往将本来没有条件上马、需要多年完成的项目提前上马、一起上马、超标上马,这样主管官员就可以广设租金。我国当前的工程项目贿赂问题多由此生。例如,2003—2007年,仅全国检察院系统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就多达19963件,涉案金额34。2亿多元。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旧城改造、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等领域。
二是预算编制的漏洞和预算执行的随意性为贪污者开了方便之门。诸如不纳入预算管理、虚报预算、不细化预算、预算收入(含非税收入)不上缴之举,往往使人们难以弄清各部门每年的实际收支数,一些部门还存在长期挂帐、延期不做决算、不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现象,造成“糊涂帐”,令贪污者可以长期隐形、遁形,累积起越来越多的贪污大案、要案。仅近五年,我国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其中立案侦查的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就多达3525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数的比例分别从2003年的46。8%和6。3%上升为2007年的58。3%和6。6%。而2002年—2005年间,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贿案152440件、170087人,占同期受党纪政纪处分人数的三分之一。参见贾春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4—2008。
三是普遍的预算外收支、挪用预算和自行调整预算用途等现象给一些公款送礼、买官要官和色情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买官要官和色情腐败是我国近年来官员腐败的新形式,这两类腐败的资金来源大多与公款收支的漏洞有关。近三年,我国查处的16位省部级以上的违纪官员中,有14位涉及色情腐败,他们包养情妇的部分开销就是由单位小金库支出或是开假发票用公款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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