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不是要歧视或打击少数意见。党内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出现不同意见乃至争论是正常的,是难以避免的。多数与少数之争只是意见之争,而不是权利之争。少数人的权利与多数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党内民主生活健康正常,不仅在于多数人的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反映和表达,而且在于少数人的意见能够得到正确对待和保护。只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裁决,就应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意见,绝不能因为是少数、是不同意见就加以歧视或打击。否则,党内就会形成从众心理,就听不到不同声音,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可言。实践证明:少数在服从多数的前提下坚持和保留自己的意见,不仅对少数人而且对多数人乃至全党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民主决策机制有效运行的必备条件,也是避免思想僵化和决策失误的重要保证。
按照民主集中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机会。应运用会议、文件、媒体和网络等手段,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不断扩大党员了解党内事务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提出和变更、党的重要文件的制定和出台,应事先在相应范围内进行预告,广泛征集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其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上级机关一般不要干预;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下级组织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提前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先的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集体领导本身表明,党的领导的主体是集体而不是个人,领导成员与领导集体的关系是少数与多数的关系而不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就是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凡属关系全局的问题,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班子成员无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独断专行。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地位平等,都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与持不同观点者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同时,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效,坚决克服互相扯皮、揽功诿过、逃避责任的现象。
(执笔:王寿林 叶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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