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有义务和责任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政府房管局、物价局要把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考核指标,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则该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为不合格。对于某些小区超过半数业主入住小区一年以上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应追究其物业公司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在给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年检时,不仅要听取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也要听取物业公司所服务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其服务的小区业委会“不满意”,可以予以降级或取消物业服务资格。
鼓励中低档小区实行物业自主管理模式。物业管理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聘请专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如保安、保洁、维修等,这是针对中高档小区的管理模式;另一种是业主委员会直接出面聘请保安、保洁、维修人员进行物业管理维护工作,中间不通过物业公司,这是针对中低档小区的自主管理模式。《物业管理条例》只规定了物业管理的一种模式,即委托代理制,实际上还有自主管理制。这种自主管理模式运行成本较低,可以降低物业费收取标准,也有利于提高小区物业自治水平。我省一部分小区已开始实行自主管理模式,运行效果良好。
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经费来源,业委会负责人应有适当的报酬。《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这是造成业主委员会成立艰难的一个原因。在实践中,一些运作良好、较为健全的业主委员会都有自己的经费来源,如小区租赁公共区域的经济所得、公共财产的出租费用、电梯里设置广告所收取的费用等都归业主委员会所有,为业委会的运作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经济支持。业主委员会有经费来源,兴办小区公益服务事业才有经济基础。由于《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对业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作出相应规定,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业委会负责人没有薪酬。理论上讲,业委会负责人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监督物业公司多耗费时间和精力,应给予一定补偿。在实践中,有些小区已经规定,在业委会管理经费中每月给付小区业委会主任一定的劳动报酬。
成立市级业主委员会联合会,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娘家”。业主委员会联合会是区域性的业主委员会联盟,是区域性小区业主委员会沟通交流的平台,其主要使命是交流物业自治经验,协助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组建业委会,协助小区业委会维权,这有利于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目前,北京、深圳、重庆等城市的部分业主委员会正酝酿成立市级业主委员会联合会。我省某些活跃的城市小区业委会也应有所行动,政府应支持成立城市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合会。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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