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一般对法律教育作用的理解往往停留在能够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提高人们法律意识这一层面上,实际上,司法公正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人的素质的其它方面也有着积极而又重要的影响,如价值观念、道德品质、社会性格、思维方式、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司法追求良好社会效果,社会价值,事关全社会的生存和科学发展,与人民福祉利害攸关。认真研究司法的社会效果问题,是国家法治建设、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需求。同时,也是从容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为此,笔者试图就这些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司法公正,有助于树立社会公正形象。
扶持正气、匡正时弊,能增强人民群众建设精神文明的信心。司法公正历来是衡量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尺度,当前人民群众对党政部门极少数干部贪污、受贿、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等腐败现象,对执法、司法部门少数人徇情,徇私枉法、践踏法律、侵害公民和法人治法权益的现象,深为不满,这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且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形象造成巨大危害。面对这种情形,人民法院责任重大,要整饬政风,扶正驱邪,就必须强调严肃执法,做到每审一件案,每办一件事都能公正、公开、文明、廉洁、使诉讼的公民不论身份、职业和社会地位的尊卑高低,该赢的官司一定赢,该输的官司必定输,以至在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最庄严、最权威、法院最讲理、最公道、法庭最公开、最公平,法官最无私、最公正的形象,依法惩治百姓所痛愤之恶,影响推动人民群众自觉主动地用法律法规规范、规导自己的行为,搞好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建设。因此,为实现社会稳定的作用。司法对当事人的惩处应该体现出震慑和教育,从而预防和减少不安定因素,以公平司法和对犯罪的依法惩处为依托,服务民生,增强公众安全感,积极创造案结事了息诉服判的社会条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
二、司法公正,有助于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
市场经济要求参与者在主体地位上平等、权利与义务一致,相应地,人们在价值观念中必须确立权利地位、平等竞争的观念。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制的轨道,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都要通过法律来确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必然要确立权利地位、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法律教育不仅使人们对法律的内容有一定的了解,更重要的是使人们透过法律对主体的地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获得明确而深刻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在价值观念的核心上的反映,正是体制转轨过程中需要强化的主体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一致的价值观。这样在审执时,就不能因为遇到尖锐矛盾或危机形势就违犯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牺牲法治原则为代价,开小灶供偏饭,必须摈弃人治诱惑坚守法治阵地,始终不移地谨慎遵守法律,决能搞法外施恩,行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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