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历史时期,需要重新认识调解的价值和意义。调解和司法裁判都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党委、政府、各行业、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公民都能发挥不同作用,体现社会多元参与的精神
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为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四川省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制,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调解组织,拥有56万名调解员。今年以来,全省群体性事件和参与人数同比大幅下降,涉诉信访总量下降47.5%。
在社会转型和矛盾凸显期,四川“大调解”尊重历史传统,符合社情民意,是维护稳定的一个积极探索。
我国有重视调解的历史传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话至今为人乐道。自古以来,我国民间就有厌讼的传统。民间纠纷,居间调解,无伤和气。对簿公堂,打官司,一向被认为是迫不得已的事情。西方人曾把中国的调解手段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赞誉有加。
在新的历史时期,需要重新认识调解的价值和意义。司法裁判、调解都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在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我们一直在不断探索符合国情的矛盾解决方式和法治模式。曾经有一段时间,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纷争被大加鼓励。但过分强调司法裁判,坚持机械法条主义,往往导致案结事不了,导致涉法涉诉上访居高不下,社会不理解,群众不满意。当前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用调解方式来解决。调解从情感上容易为人民群众接受,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通过调解,社会对抗因素少了,社会对立情绪小了,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调解出和谐,调解促稳定。在党委政府的强力主导下,四川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调解工作,带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调解,需要党委、政府和全社会支持。党委、政府通过调解,搭起了与群众的连心桥,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党委、政府重视调解工作,也为调解营造一种良好的环境。在调解过程中,党委、政府、各行业、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公民都能发挥不同作用,体现社会多元参与的精神。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介入社会矛盾纠纷,发挥社会自治力量作用的体现。行政调解实际上是从命令式的行政转为协商行政,用柔和的方式行使公共权力。司法调解,是审判权对公民自治权的尊重和让步。
调解,是法治基础上和法治框架下的调解。调解与司法裁判不一样,但调解不是和稀泥,不是回避矛盾。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我们衡量是非的准绳。不能以变通法律、损害法律权威,来实现调解目的。相反,要通过调解使法治精神得到彰显,法律尊严得到维护。如果离开法治的标准和尺度,调解工作就会顾此失彼,化解矛盾难免按下葫芦升起瓢。依法调解,公开公平公正,才能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起到调解一件事,教育一大片的作用。
调解,最终是为了解决矛盾纠纷,是为了服务群众。一位综治办主任说,和谐二字,就是人人有饭吃,人人可讲话。调解,就是为了让老百姓有讲话的地方,有讲理的地方。这个认识很到位。调解,要尊重老百姓意愿,尊重百姓表达自由,不能为了提高调解率而调解。僵化的调解,调而不服,没有解决实际矛盾纠纷,反而堵塞社情民意。有了为民服务的意识,调解才能赢得群众信任,才能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全国很多地方都推出了维护稳定的好举措。四川的大调解工作,先行一步,正经受实践的检验,也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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