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正确的政绩观评判干部政绩,就要坚持用全面的观点看政绩,准确把握政绩“优与劣”的问题。真正的政绩,应是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政绩,是群众需要的政绩,是没有后遗症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在干部政绩考核中,简单地把政绩与GDP的增长、招商引资、财税入库等几个经济指标划等号,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速度,导致一些干部不切实际,不顾民力,不计长远,盲目上项目、办企业、搞投资,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给后任和一方百姓留下沉重的包袱。还有一些地方考核评价政绩,往往只停留在就绩论绩的层面上,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缺乏综合考察分析,因而一俊遮百丑,一个亮点掩盖了一堆问题,导致政绩考核失真,用人失误。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原理告诉我们,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全面看待政绩,防止主观片面性。我们的事业是全面发展的事业,干部创造的政绩也应该是全面的政绩。用全面的观点看政绩,就是既要看经济指标,又要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要看城市变化,又要看农村发展;既要看当前的发展,又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要看经济增长的总量,又要看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既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既要看主观努力,又要看客观条件。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进政绩评价和考核办法。在指标设置原则上,要善于提纲挈领,抓住重点,防止指标面面俱到,过多过滥;内容上要全面科学,综合反映经济与社会、自然与人的全面协调发展,防止片面以经济指标“论英雄”;标准上,既要重数字,又不能唯数字,防止片面以数字论“成败”;方式上,要注意客观分析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个人政绩与集体政绩、现任政绩与前任基础、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现实成效与长远发展、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的关系。另一方面,政绩是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在突出干部工作实绩的基础上,还要按照德、能、勤、绩、廉即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几个方面来综合考核。唯有如此,才能比较全面地考核认定一个干部。
用正确的政绩观评判干部政绩,就要坚持用实践的观点看政绩,准确把握政绩“得与失”的问题。实践的观点,是认识论首要的基本的观点,政绩作为“客观反映主观”的产物,是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判断一项政绩的真与假,优与劣,还必须回到实践中去,通过“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动,才能得到证明。因而,考核干部政绩,不仅要看结果,还要看其政绩实现的实践过程。任何一项政绩的取得,都必须要付出一定的行政成本,投入一定的物力、人力和财力。政绩应是扣除这些投入之后的“净值 ”,考核干部政绩,必须认真分析和计算这个“投入产出比”。有的单纯从结果上看成效很大,但其形成的过程却耗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其成本已远远超过产生的效益;有的从局部来看有一定贡献,但却违犯了国家的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有的从上面看工作有一定起色,但却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在群众那里影响很坏;有的从眼前来看有一定利益,但却损害了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违背,等等,都需要我们从创造政绩的实践中去加以考察和鉴别。因此,对干部政绩的考核,必须贯穿于干部判断、决策和实施某项工作的过程之中,从静态的结果追溯动态的过程,通过过程考核引导干部在追求政绩时讲成本、求效益、重实效,正确处理好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资源环境、依法行政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促进以正确的政绩观实践好科学的发展观,树立实实在在的政绩。
(作者为中共湖北省秭归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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