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历史背景和过程,使我们深切地感到,正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春风吹拂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才走上了正确的轨道;正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虎扑篮球: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历史昭示我们: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客观要求,是实行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保证地方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客观需要。这一制度的确立,充分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时代的要求。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的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成就辉煌的30年。党和国家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这一进程中作出了一系列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关系密切的重大决策,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对做好地方人大工作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一是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从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实行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逐步推进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是健全地方人大组织体系,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明确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制度,通过修改地方组织法、制定立法法赋予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并完善相应立法程序。四是推动人大监督工作创新、规范和发展,通过有关法律和议事规则逐步形成了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监督形式和工作机制,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职权、方式和程序。五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职,通过制定代表法,对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以及履职保障等作了规定。这些制度和举措,都有力地推动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发展完善。
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地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649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5162件,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2534件,经济特区法规255件,自治条例138件,单行条例56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决定地方重大事项、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好代表工作等形式和渠道,切实加强地方民主法制建设,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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