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约束失灵
即使有很好的“激励机制”,代理人行为仍然可能偏离委托人的利益,这就需要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及时纠正代理人的扭曲行为。现代股份制公司对代理人的约束,在内部有董事会的监督,在外部有代理人市场、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制约。对于政府而言,在内部有议会和上级的监督。但如前所述,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制度缺陷,议会难以有效约束政府。而上级与下级同处于一个机构体系,构成密切的利益共同体,其监督作用也难以发挥。在政府外部有人民监督和新闻监督等,但这里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令人感兴趣的是,与企业不同,在政府外部不存在所谓完善的代理人市场、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官僚职务常任,薪酬较为固定,基本不存在失业问题,不可能像职业经理人那样由经营业绩决定报酬和去留。政府生产的公共产品具有垄断性,没有市场竞争。政府管理具有强制性,在法定区域和领域,人民必须接受政府的政策,而不能像股民那样“用脚投票”,自由选择政府。
3.内部人控制
内部人控制,其实就是代理人通过其信息优势和权力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内部人控制的表现有很多:首先是腐败的滋生。民主政治中之所以产生腐败,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激励不相容是主要的原因,而信息不对称则提供了可能。代理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容易诱发以权谋私的动机,产生腐败。其次阶级立法的危险,“就是意图实现(不管是否真正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人一旦掌握了权力,人性中坏的部分、对于眼前私人利益的欲望就会在心中很快燃烧起来。“这就是建立在普遍经验之上的、人们被权力所败坏的普遍规律。”无论从人性的自利性出发,还是从阶级的自利性出发,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少数人损害整体利益的现象。其三是机构臃肿、冗员庞大、效率低下。远远多于实际需要的官僚队伍是代理人培植亲信、排斥异己的结果,在最大的个人报酬表现为政治升迁的前提下,这样做就显得很有用。然而其后果是财政吃紧、效率落后、职责不清、办事紊乱,间接地扩大了公共利益的损失。
4.公共权力的变异
民主政治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客体是公共权力,具体就是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权。由于这种权力是由政府官员代表所有者(人民)行使,因而具有独占性和权威性。它不同于企业内的权力,没有与之相平行、共同存在、本质相同的另一种权力。公共权力的运用直接影响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必须加以严格限制。而委托—代理关系却常常使公共权力的运用出现偏差,即“主权在民的变质”。在代议制度下,“人民只有一个选举权,人民选举出代议士之后,一切由代议士代表人民管理政府。这样就形成人民徒有国家主人之名,无国家主人之实”,而“代议士变成了国家的主人”。既然“国家的主权实际上已由人民移到议会手中,或者说政治的重心从人民移到议会”,“自然就形成议会第一,议会至上,议会权力过大,造成议会的专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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