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资源环境产权制度的四个启动点
中国经济时报:建立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应从何处着手?
常修泽:有四个现实启动点。
第一,做好资源环境产权的贡献界定和损害界定工作。产权经济学强调产权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这种“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必须界定清晰。对于那些自己付出代价而使他人受益的,应该得到补偿;反之,对于那些自己享受环境外溢收益而使他人转移成本的,应该支付“对价”。实践中,则存在“产权模糊”状态。比如,有些地区和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了诸多贡献,包括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创建各种自然保护区,以及先进企业在污染减排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等,却未能获得与这种“环境贡献”相对称的收益;与此同时,那些享受到这种生态环境外溢收益的其他地区和企业却未支付相应的费用。于是,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主体和享受溢出效应的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的不平衡。
为此,需要做好贡献界定和损害界定工作。凡是为创造良好的环境作出贡献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获得资源环境产权的收益,把权利和利益明确界定下来。反之,凡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也应把其责任明确界定下来。这是建立资源环境产权制度的基础。下一步应着手资源环境产权的科学界定,并着手地区之间生态补偿工作。
第二,促进资源环境产权的公平交易。在此方面,突出的问题是价格问题。目前,涉及工业化中三大要素--土地、水、矿产资源消耗过程和生态环境的补偿,在价格成本的构成方面呈现不完全状态,缺了几块,其中缺了“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一些矿业企业没有将矿区环境治理和闭坑后的生态恢复等投入纳入生产成本。综合估算,目前矿产品中被湮没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相当可观。据我在中国河南永煤集团的实际调研,该集团用于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复垦”方面的投入,每年12亿元目前已修复耕地3500亩。由此使我想到,应强制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和生态补偿,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其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形成“完全成本价格”。鉴于此,应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反映开采经营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和安全成本。同时改革天然气和水等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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