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公民伦理是公民社会在伦理道德领域中的反映,公民伦理应该反映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或精神实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伦理道德体系的建构方面不断推陈出新、加以完善,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该承认,我们的伦理体系仍需改进和完善。只有构建起比较科学的公民伦理体系,公民伦理教育才会有正确的方向,也才会有行之有效的策略与方法。
如何推进我国的公民伦理教育,从而为建设成熟的公民社会提供伦理道德上的支撑,对此学界已有许多讨论。不过,有一个视角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即对公民伦理体系本身加以审视。应该看到,只有构建起比较科学的公民伦理体系,公民伦理教育才会有正确的方向,也才会有行之有效的策略与方法。
一
公民伦理是公民社会在伦理道德领域中的反映。一方面,公民伦理反映了公民社会确立、发展和完善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又为公民伦理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环境。正因如此,为了把握公民伦理的内涵,首先要对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或者精神实质作某种形式的概括。
概括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或精神实质,完全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我们在此选择的是制约的角度。从这个角度看,公民社会乃是主要遵循外在的、双向的、分散的制约原理的制度安排。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秩序,保持某一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转,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基本的条件就是对构成系统的个人与组织予以制约,使其按照一定的准则或规范来行动。制约可以是外在的,也可以是内在的。所谓外在的,就是制约的力量来自行为主体的外部,相反,内在的是指制约力量来自行为主体自身。制约还有双向与单向之分:所谓双向的制约,是说行为主体之间相互制约,而单向的制约则是说甲方能够制约乙方,而乙方却不能有效制约甲方。制约又有分散与集中的区别。如果制约的力量分散在尽可能多的主体之中,就是分散的制约,如果相反,制约的力量集中在少数主体,则是集中的制约。从以上认识出发可以清楚地看到,公民社会所遵循的主要是外在的、双向的、分散的制约原理。在公民社会中,个人或组织的自律固然有其重要意义,但更重要的却是法律制度。同时,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制度之下进行活动,甚至必须接受其他主体的直接监督和约束。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拥有只约束别人而自己不受约束的特权。再者,在公民社会里,公民和合法团体被赋予广泛的社会政治权利,因而其约束又带有明显的分散特征。与其他很多方面一样,在制约问题上,等级专制社会与公民社会也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存在等级划分,由于社会资源尤其政治权力集中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等级专制社会的制约主要是单向的、集中的,并且对于特权阶层而言,其行为活动更多地依赖于自律,而不是外在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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