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爆发前,邓小平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职务,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之一。在“文化大革命”中,他曾两次被打倒,历经磨难。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命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经受的挫折,需要加以全面总结;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不能不引起他的深深关注和思考。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一系列法制思想的提出,就是他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曲折历程反思的结果。
一、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国际背景
从国际上说,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于他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经验教训的总结。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讲话中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初,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方面,苏联采取了苏维埃--人民代表机关的国家制度。这反映出苏联的政治制度包含着民主和法制的一面;但另一方面,苏联实行的又是共产党中央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当时列宁要求:“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定,对于整个共和国都是必须遵守的。”他认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没有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决定任何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这一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一直延续下来,阻碍了苏联民主和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它主要表现为:第一,人民代表机关--苏维埃的权力不实。第二,国家权力过度集中在共产党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手中。第三,共产党的决策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第四,党和国家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但实际上,集中往往多于民主。特别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过度集中在共产党的决策机构手中,其中党的领导人的权力之大尤其突出,对于党的决策机构和党的领袖在民主制度上缺乏必要的制约。这种制度使得苏联出现了斯大林后期个人专权、个人崇拜,并造成了肃反扩大化等一系列严重错误。在斯大林领导苏联的29年中,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又犯了人所共知的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错误。据统计,在1937年前后肃反运动时期,1934年参加党的十七大的1996名代表中,1108名被捕,其中不少人被杀。在军队中被捕被杀的高级将领人数之多更加惊人:5名元帅有3名被杀,10名二级集团军军长(元帅)全部被杀,57名军长中50名被杀,186名师长中154名被杀,456名团长中401名被杀。其他如军、师、团等各级政委中也有许多人被杀。在军队中大约4万名红军高中级指挥人员被杀。在肃反运动中,党、政、军、文化、科学等方面被逮捕的总计大约400万到500万人,其中大约50万人被杀。著名人物如原政治局委员、老布尔什维克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布哈林、李可夫,中央委员皮达可夫、拉狄克,还有主持制造火箭武器的专家,被西方称为“红色拿破仑”的图哈切夫斯基元帅等都被杀。斯大林肃反扩大化,给苏联党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也给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造成了损失。斯大林的错误给苏联人民心理造成长期抹不去的阴影,苏联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也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而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社会各界普遍要求进行改革。但苏联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展很慢,政治体制改革却进展极快。在短短的几年里,苏共就从实行“公开化”、放开舆论开始,发展到实行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这种改革的结果,搞乱了人民的思想,使苏共的组织瓦解,最后导致苏联共产党在1991年下台、国家解体的悲惨结局。由于斯大林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公认领袖,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我国也实行了“全盘苏化”的政策,因而斯大林在法学领域中的一些错误和有害观点及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管理模式,不仅传入我国,而且还被全盘接受。苏联模式给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造成的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斯大林严重破坏法制的错误及其产生的根源,以苏联模式建立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以及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这一切,对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来说,不能不引起深深地思考。这也可以说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国际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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