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制。一是改变农业发展银行只承担粮、棉收购资金贷款的单一功能,把农业发展银行改造成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保障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并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网络优势,发展信贷委托业务。二是采取低税率或免税的政策,通过贴息、补亏、减税等方式,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低于商业银行的利率向农民发放贷款,支持商业银行发放农业贷款。三要采取直接或间接方式,保证县及县以下的邮政储蓄、信用社和其他商业银行从农村吸收的资金全额或大部分返还用于农村,解决农村资金“非农化”问题。四要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帮助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避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保护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五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创新贷款品种和贷款方式。六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工作,规范农村信贷行为,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和法制环境。
4、建立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目前的税费改革,尽管在减轻了农民负担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依然没有改变旧的城乡利益分配格局,税负过重、税负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如果不继续深化改革,势必会出现反弹。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减少以至完全取消专门对农民设置的税制体系,使农民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具体方案是对进入商品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的生产所得征收所得税;并且按照国际惯例,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5、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必须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
因此国务院明确规定:就是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农业税税制,进一步规范农村税费分配关系,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将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所有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也将整体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并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倾斜,可减轻农民负担118亿元。5年内取消农业税。考虑到地方财政的实际困难,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后,地方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财政因此而造成的减收,将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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