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情下,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科学的目标定位,即充分意识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长期过程,不能忽视其可持续性。
中央提出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的目标定位就是要把“基本”和“逐步”的文章做足。如,“基本”应着眼于“底线均等”,尽管“底线水平”会逐步提高;“基本”意味着不同类型服务均等化优先次序的选择(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优先),不能齐头并进;“基本”还需要同类型服务中不同层次的选择(从义务教育逐步扩展到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不能一步到位。不论是“底线水平”的确定,还是服务类型和层次的选择,都要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均等化要有明确合理的标准,从而达到目标定位的科学化、可操作化、细节化。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影响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宏观制度因素包括:制度化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央、地方事权财权划分不够合理明晰,权责不对称;公共财政体制不够完善等。忽视这些宏观制度因素,不论财政资金是否向公共服务领域倾斜,还是是否分西部、中部、东部实施救助式的扶持,都不能达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反而会产生新的不均等。在这些宏观制度因素中,目前最迫切的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日益改进,“客观、公正、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从核算公式涉及到的因素、核算过程以及结果公开性方面,我国离“客观、公正、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还有较大距离。
目前,我国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存在这样的矛盾:一方面是公共服务资源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是投入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使用,而低效率必然与微观运行机制有关。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微观供给效率的不断提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微观机制:
在区域资源配置上,需要矫正“锦上添花”式的配置方式。以基础教育为例,“锦上添花”在现实中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制度化的“省重点”、“区重点”的划分及其相伴随的优惠(歧视)政策,提供非义务教育的“县(市)一高”对辖区教育资源的过度耗费,如此等等。这种做法会使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努力及其效果受损。
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需要科学认识,并在公共服务中引进市场机制。公共服务市场化具有多样化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其中最基本的分野是“政府责任”的市场化和服务“提供机制”的市场化:前者把本应是政府职责的公共服务推向市场;后者则是在政府承担基本责任的前提下,推行公共服务生产过程的市场化,通过多元生产者间的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质量。政府责任市场化的倾向应予以校正,而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加大力度。
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需要大幅度提升管理水平。我国公共服务提供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系统性不足和管理碎片化,各个部门相对独立思考和设计,使得公共服务提供具有被动应付和运动式管理的特点,这种状况应逐步予以改变。
(作者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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