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社会的矛盾,首先表现为人与家庭的矛盾。家庭是生存的寄托、力量的源泉、幸福的港湾,但也是矛盾的始发地。过去家庭中存在不平等,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战国时期甚至出现“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的现象。还有嫡庶之别、长幼之别、前娘后母之别,相当严格。这些区别导致待遇不同、命运不同。在皇家,嫡长子有继承王位的权利,争立太子的斗争残酷无情。为夺皇位,常常闹得血雨腥风。隋朝杨广弑父杀兄,唐朝李世民弑兄杀弟,秦二世胡亥继承皇位后,仍将20多个兄弟姐妹全部杀害;而武则天为争当皇后,掐死了亲生女儿;等等,难以胜数,触目惊心。
封建社会的指腹为媒、包办婚姻,牺牲了无数青年男女的幸福,造成了数不清的悲剧。女子受“三从四德”的束缚,毫无独立性可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不得改嫁,人性遭到摧残。还有女子缠足,平添了诸多痛苦。
夫妻关系最亲密,但也不乏琐屑、微妙的矛盾纠葛。二人之间,时而爱,时而怨;爱时缠缠绵绵,怨时别扭斗气。有许多妻子不得不含泪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有不少儿童因父母离异而缺乏亲情与关爱。
婆媳之间、妯娌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同样有矛盾。家庭愈大,矛盾愈多。“清官难断家务事”。资产阶级更是“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马克思)。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其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没有平等可言,由此产生无数的矛盾与苦恼。
从家庭走向社会,矛盾更复杂了。上学后有与老师、同学的矛盾,干工作有与上司、同事的矛盾,做生意有与买方、卖方的矛盾,打官司有与对方、司法机关的矛盾,等等。凡因学习、工作、生活涉及权益的地方,都有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引起冲突。
人与社会的矛盾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与官府的矛盾,承担官府规定的种种义务、负担,如兵役、劳役、赋税等。还有官府规定的种种法律与道德的约束。毫无疑问,有些义务、负担、约束是必要的,合乎情理的。二是与他人、与集体的冲突。社会的每个个体、集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名利场上,充满博弈。有时遭遇强凌弱、众暴寡、恶欺善、富骄贫、大欺小的恶行。普列汉诺夫指出:“弱者受强者压迫,这种现象自然状态中有,在社会生活方式中更多得无比。”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这些纠纷、案件需要政府、社会裁判,裁判如不公正,又加一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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