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伦敦经济学院院长安东尼·吉登斯认为,政府不在于大小,而在于强弱。吉登斯对“大政府”和“强政府”进行了区分。对于政府的规模究竟多大,才算是合适的,究竟是“大政府”更好还是“小政府”更好,一直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吉登斯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区分大政府(根据其工作人员的数量和预算规模来衡量)和强政府(根据其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和效率来衡量)。在此基础上,吉登斯批评了“大市场、小政府”认为政府的规模越小越好的观点,也批评了“政府的规模越大越好,政府管得越多越好”的观点。吉登斯认为政府作用的大小,不取决于它的规模的大小,而取决于它的职能发挥的程度,人们需要的既不是一个不做事的政府,也不是一个试图去做它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的政府,而是需要一个能够为人们提供工具和条件来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的政府,需要一个当人们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提供帮助的政府。
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一书中,提出了政府改革应该达到三个目标,首先,要满足效率的目标。吉登斯认为,为了保持或重新获得合法性,国家必须提高其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管理风险的能力。各级政府之所以会失信于民,完全是因为它们的繁琐和低效。政府机构的调整,应当遵循“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的生态学原则,这不应当简单地理解为精简裁员,而应当理解为提高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像企业部门一样有效和行动迅速”,是吉登斯提出的政府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其次,要增强选民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信任。选民们因政府在解决诸如道德水准的下降、贫富悬殊的加剧和福利国家的压力等问题上的无效,而对国家和政府丧失了信任。面对这种现实,政府改革应该使政治纲领更加贴近人们的现实生活,与他们的实际利益关联起来。最后,政府改革必须有助于增进民主,吉登斯说:“在一个已是开放的信息社会,发达的民主国家并不够民主,我们需要第二波的民主化——或者我称之为民主的民主化。”为了能实现“民主化的民主”,吉登斯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四点:①权力下放。他要求将政府的权力予以下放,一是向下的方向,即把政府的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一是向上的方向,即把政府的部分权力上解给一些国际性组织和跨国公司。②对民主制度进行改革。他认为,“民主化的民主”往往意味着体制的改革,在政治事务中透明度要极大地提升。政府可以通过“民主试验”,比如地方直接民主、电子投票、公民陪审团和其他可能的方式,来重建政府与公民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直接联系。③没有民主就没有权威。他认为在一个传统与习惯正在失去其支配力的社会之中,树立权威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民主。④对话式民主。吉登斯认为,对话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那里有发达的交往自主权,这种交往构成对话,并通过对话形成政策和行为。强调对话民主的目的在于塑造一种平等宽容的社会环境。他认为公开对话是民主的一个核心特点。民主体制致力于用公开的讨论——公开场合的对话——来取代官僚权力以及传统沉淀下来的其他权力。
吉登斯认为,政府不能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和运作,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无所作为,而是说它必须用新的方式和途径来“干预”;在经济生活中,政府的职责是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政府不应是划船人,而应成为掌舵者。
吉登斯认为,政府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①当垄断威胁到经济竞争时维护竞争;②控制自然垄断;③创造和维护市场的制度基础;④使公共产品,政治或文化品避免市场的恶意骚扰;⑤利用市场实现中长期目标;⑥在微观或宏观层次上,平抑市场波动;⑦保障工人的物质条件和劳动合同;⑧对天灾(包括市场引发的灾难性后果)及时反应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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