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县乡管理体制,理顺县乡关系。在目前的县乡体制中,县强乡弱,县对乡条条干预过多,乡镇基本是在围绕县的指挥棒运转,自身职能无法实现。因此,必须理顺县乡关系。
(1)要依法明确界定县乡两级政府的职权范围。必须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县政府部门负责的职责,不准转交给乡镇政府”的规定。既可由县政府直接实施,也可由乡镇实施的工作,应该以效率优先为原则,而不是以追逐利益为出发点。现在农村项目大多由县政府直接实施,乡镇对此反映强烈。乡镇认为将项目给乡镇实施,监督更加到位、协调难度减少、项目成本更低、速度更快。农村项目如果没有法规政策的限制,由乡镇组织实施更好,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
(2)对于确需乡镇政府配合的职责,要遵循“权力和责任对等,利益和事务对等”的原则,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因此,县级机构改革应根据乡镇机构设置情况适当归并管理部门,实行大部门体制,减少对乡镇的条条干预。对于上级部门必须约法三章,不得以机构设置的上下对口而对乡镇横加干涉。上级派驻或设在乡镇的机构要积极配合乡镇工作,接受乡镇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3)要改进对乡镇政府的工作考核。对乡镇政府的工作考核,应当由县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凡是不属于乡镇职能的事项,不应列入考核范围。一方面,要进一步取消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减少对乡镇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取消对乡镇的一票否决式的考评办法,切实为乡镇政府“松绑”。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乡镇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考核,引导乡镇政府尽快转移工作重心。
4.改革乡镇事业单位服务体制,建立“以钱养事”服务机制。加强乡镇公共服务职能,必须改革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湖北省按照“行政职能整体转移、经营职能走向市场、公益服务职能面向社会”的思路,实行“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公共服务机制,对原事业单位的服务项目实行“乡镇政府承担、公开招标、合同管理、以钱养事”的办法,通过购买服务和购买劳务,落实乡镇政府服务“三农”的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对农村公共服务,可从实际出发,借鉴湖北的一些经验,强化政府责任,改革运行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多元供给的农村公共服务生产和供给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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