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动,严格监管,保障药品集中采购健康发展
我们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并重,建立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规范与处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实施全过程、无间隙、无盲区监管,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收到了良好效果。
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出台《药品购销合同范本》、《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单位药品规范采购行为规定》和《药品经营企业规范销售行为规定》,实行中标药品第一责任人制度、催办(整改)制度,加强和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管。
减少中标药品流通环节。规定中标药品实行二级配送,并确定中标药品在各省辖市的“二配”名额。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负责监管中标人及其委托的一级配送商,各省辖市负责监管二级配送商,减少流通环节,理顺配送渠道,有力促进了医药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加强采购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采购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推行中标药品网上交易,政府有关部门可随时监控中标药品购销情况。实行药品采购发票审核制度,规定医疗机构支付药款前,销售发票必须经同级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方可报销。这些措施的推行,有效防止了标外采购、违价采购、非规定渠道采购。
规范药款结算。创建由政府主导、银行和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共同参与的药款结算新模式,采取“医院承兑、企业贴息、银行配合”的办法,即医院收到药品的当月向配送企业开具时间不超过6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根据需要采用贴息提前支取或按期兑现的方法取得药款。这一模式既增强了医院的支付能力,又让企业吃了“定心丸”,对缓解药款结算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企业和医院的欢迎。
强化监管。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2008年共向医疗机构发放催办通知书226份,向企业发放整改通知书94份;对存在不能及时配送中标药品的12家经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省纠风办把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作为医院行风评议内容之一,同部署、同考核;省卫生厅查处了40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临床促销行为,将涉贿企业列入黑名单,网上公示一年,对涉贿药品的中标价格下调10%;责成相关医院对涉案医务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省发改委则依据卫生厅处理决定,降低涉贿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 2009-10-17福建出台新办法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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