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案》规定,记者可以要求阅读政府记录,不仅包括传统上向公众开放的档案,还有政府运作的所有档案,而且限定政府机关和官员须在十天内对要求提供信息者做出答复,并授权联邦法院有权判断政府机关和官员以国家安全理由不予公开的信息是否有依据。美国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大致分为政务官和公务员两种。通过选举上台的政务官而言,他们与上级官员尽管存在着形式上的上下级关系,但总统不能任命州长,州长不能任命议员,他们不需要看上级的眼色行事,但必须时时关心选民对自己的看法和态度。民众不但关心他们从政期间做出的成绩以及给民众带来的好处,同样还关注他们的道德操守,特别是在私生活中的表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官员往往承受着来自民众和媒体监督的压力,有很强的危机意识,害怕自己失去选民的支持。在美国有一条法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有不准确的地方,也免受司法追究。因此,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中,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应受到限制,法律对政府官员隐私权的保护应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对人民监督政府及官员的行为加以惩罚,是与民主宪政精神相违背的。
第二,官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需要。目前瑞典被视为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其主要原因在于瑞典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国家的文书、文件、官员个人的财产申报表谁都有权利查看监督,透明度很高。如瑞典的《保密法》实行的是反向做法,即除了影响到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比较敏感的信息、反恐等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及公开之后会侮辱人格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其他信息都要公开。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等。美国国会1966年和1976年分别通过了《信息披露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赋予美国国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小限度的隐私权。其中,《信息披露法》规定,美国的任何一位公民有权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帮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实现这种权利无须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请求。如果政府拒绝向公众出示这些文件,将直接导致司法审查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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