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尽快出台《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及《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加以界定和必要的限制,赋予我国公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小限度的隐私权。从公权与私权平衡的视角来看,政府官员与公共权力行使直接相联系的个人隐私,在本质上已经不是民法所要保护的隐私权,而应适用公职人员伦理法加以限制。一般认为,披露或公开国家官员以下五个方面的隐私,不构成侵害其隐私权:一是行为背景之公开;二是个人生活的公开道德方面的检验;三是财产申报和登记;四是在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中,无条件地受到公众和新闻界的关注和监督;五是不经其本人之事先同意,可刊登其照片,发表有关其背景、操行、活动的信息、评论等。另外,对不同级别或不同职位的国家官员在限制其隐私权的问题上应有所区别。总的来说,经选举或任命产生的全国性官员,对其隐私权应做较多的公法限制,而经考试录用的一般官员,对其隐私权应作相对少的限制;对主要领导干部,其隐私应作较多限制,对一般干部,其隐私权应作相对少的限制等。
第三、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将国家官员与一般自然人相区别,官员的那些与其执行公职没有关系,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影响的个人隐私应受到民法的同等保护,以不损害官员的人格尊严。概括起来,国家官员的下列隐私应与其他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一是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二是私生活不受监听和监视;三是通信秘密和自由;四是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五是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仍受法律保护。
第四,《侵权行为法》草案中应明确界定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侵权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如果官员作为原告,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承担证明这一隐私完全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的范畴,或者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报道是有明显、实际的恶意和有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而对一般公民的隐私侵权,则要求只具备一般的过失行为。
(作者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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