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一些重大恶性刑事案件造成多人伤亡,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社会影响巨大。特别是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件发生后,刑事被害人面临的困境引起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社会各界要求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均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议案和建议。我们认为,当前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深度体察民情、深情关注民生、深切关心民疾”,真心实意、尽责尽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具体举措。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组织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效果较好,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如具体依据不足、定位不准、救助范围和标准差别较大、救助程序不规范、救助金缺乏保障等。为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救助制度的路径选择
为尽快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建议出台专门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意见,对各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和引导规范。具体的内容可遵循“宜粗不宜细”的基本思路,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的资金保障、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助的基本程序等主要问题作出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后,在适当时机应当通过立法模式向全社会宣示刑事被害人的这项权利,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刑事被害人的这项权利全面实现,从而确保救助工作有效运作。
二、救助的性质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涉法涉诉工作关系密切,处理涉法涉诉问题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附带功能,但不能因此将救助工作的基本功能定位为处理涉法涉诉问题,否则属于本末倒置,也背离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本性质,不利于救助工作的制度构建和长远发展。从根本上说,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对得不到赔偿、生活又确有困难的特定刑事被害人实施的救助,既有救急特点,又有救贫性质;既有经济帮扶功能,又具有精神抚慰性;不同于国家赔偿,也有别于现行其他社会救助;是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为解决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仅是社会救助的组成部分,还属于司法救助的范畴,现阶段对于促进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实现案结事了具有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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