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在这方面,古今中外有可资借鉴的成功政策和做法吗?
白虎虎:有呵。安抚好伤病残军人是历代兵家的传统。在我国宋朝时即有法令规定:军士经战至废折者,给衣粮之半,终其身;不愿在军者给钱三十千,听自便。即是说,对于伤残的军人,仍留居军队的,由国家保证基本生活供养终身;愿意离开军队的,给予一次性抚恤。清朝中期,在军人优抚安置方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法律体系,如宣统皇帝下诏施行的《恤荫恩赏章程》,成为我国封建制度下由国家制定的第一部完整的军人抚恤优待军事法典。这部法典共8章48条,对军人死亡、伤残抚恤以及通过恩赏世职等方面的抚恤优待作了明确的规定。
王书道:我军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病残军人的优抚安置。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虎扑篮球: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病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随后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相关优抚文件。
薛洪:世界上许多国家高度重视退伍军人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退役安置,用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一是法律保障。比如美国从独立战争开始,就制订对参战伤残人员进行补偿的政策。“二战”期间就颁布、签署了《军人权利法》、《退伍军人优惠法》、《退伍费用支付法》等。美国退役军人的法律制度框架,是从军人入伍开始设计,直到进入墓地。
二是机构设置保障。如印度退役军人管理机构,主要是国防部复员安置总监处和以国防部长为主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联邦军事委员会和地区军事委员会协助下,负责考虑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和残废军人的福利问题。
三是各种配套制度保障。如美国的住房贷款制度,医疗制度,保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 2009-10-16胡锦涛对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作批示
- 2009-10-15《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颁发施行
- 2009-10-15士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