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公务员招录隐性限制过多,容易引起社会就业领域的寻租行为。目前,在公务员的招录过程中,存在着用隐性条件限制求职者和以人画图的不公正现象。所谓隐性条件,包括性别、外貌、身体疾患、婚姻情况等方面的限制。近年来,国家针对公务员招考中存在的人为设限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并以此保障公务员招录工作的公正与公平。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单位通过内部掌握标准的方式对求职者设置隐性障碍。隐性条件限制过多发展到极端,就是根据特定人的具体特征来设定招录条件。这是一种暗箱操作行为,目的是排斥其他竞争者,保证特定的人能够进入最后的录用程序。在这样的背景下,以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基础就业领域的寻租行为得以产生,这种寻租行为不仅危害了就业领域的制度规范,更危害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是公务员招录过程缺乏成本意识,导致社会资本与财富的巨大浪费。公务员招录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务员录用条件过高,导致公务员使用成本偏高。其一,导致公务员使用的直接成本升高。一般来说,引入高层次人才,意味着政府要为此支付比一般公务员更多的工资成本。如果一般人员也可以胜任该项职位,那么就会导致公务员使用成本的浪费。其二,公务员使用的间接成本偏高。很多高学历人才进入政府机关后,或由于事务性工作繁多而导致专业知识逐渐荒疏,或被当作政绩工程的摆设,难以发挥实际价值,导致公务员使用的机会与间接成本偏高。
第二,从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看,经济成本相对较高。公务员考试的经济成本主要是由两个社会群体承担的:其一是考生,其二是主办方(此处分析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指定的考试机构),其经济成本大致也可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考生的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面试费、体检费以及其他各项杂费;其二是主办方的相关人工费用,包括筹划、处理报名和审核等前期工作、命题、保密、监考、试卷评阅和面试、审核、录用等,以及其他成本。根据有关研究结果,每个职位成功招聘的平均成本是2.6 万元/个,但这只是招聘一个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普通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成本。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各部门新招的公务员能否在岗位上创造出超越招聘成本的价值,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除此之外,在公务员招录实施过程中,缺乏预算约束机制。这种情况主要体现人力资源管理操作程序上,如采取海外招聘公共部门关键人员中,往往不惜重金,花费大量的财力,最后却效果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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