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官员复出机制的对策
(一)要端正问责目的,严格掌握复出条件,区别对待不同的问责情况应对官员复出。
官员问责制是现代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和责任政治的产物,它要求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对民众负责,不仅要担负道德伦理责任,还要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对公共权力及其行使者进行规范、警醒、惩戒,保障整个政治系统的良性运作,实现全心全意为民众服务的宗旨。只有端正了问责的目的,才能更好地应对官员复出。
严格把握官员复出条件,杜绝无条件复出。官员问责体现的是官员任免机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学性,允许符合复出条件的“问题官员”复出,体现出法治政治理念与制度文明的理性。但官员复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的规定。从现有的有关法律和各种规章看,复出的大体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时限条件。一般在处分期内是不得重新任职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才具备复出的时限条件;就党员来说,“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二是业绩条件。一般是在新岗位上实绩突出的,换言之,如果工作业绩一般,或者没有十分突出的贡献是不具备提拔条件的。三是程序条件。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同时,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只要严格掌握上述几个方面的条件,问责官员复出泛滥的问题就可得到有效规范。
此外,还应分清不同的情况。第一,应该区别被问责的缘由。被问责官员能否复出应该考虑他所犯错误的性质,是决策失误还是主观故意,是一时之失还是蓄谋已久,是能力欠缺还是道德败坏。对于前者可适当考虑给以复出机会,对于后者显然就不适宜复出了。第二,区分直接责任人和道义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对错误负有直接的法律、行政和政治责任的党的干部和政府官员;道义责任人则是对错误不负有直接的法律、行政和政治责任,仅仅负有道义责任的党的干部和政府官员。两者相比,在去职后能否复出的制度要求方面前者要严格于后者。第三,区分重大责任事故和一般责任事故。对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的责任官员是不适宜再复出的,而对于一般的、较轻微责任事故的责任官员,只要表现突出,可适当给予复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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