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虽然立法已确定了其形式、成立和效力,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于以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夫妻约定财产是否可附期限、附条件,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如何约定等问题还须进一步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 效力 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多,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明显增加。依法治国,建设和谐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我国人民的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思想观念正悄悄被现代的、理智的、独立的法制观念所替代。在新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夫妻之间约定财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需要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隶属于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家庭经济职能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会日益增多,夫妻之间相应地产生多形式处理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要求。《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约定财产制的概念是指合理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处分等协议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之间平等的体现,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对其财产自愿处分的权利,因此,夫妻可以依法自愿协商决定其婚前或婚后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构成条件
自愿合法。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将改变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因此夫妻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约定。自愿是指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在真实自愿的情形下订立的。如果夫妻一方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达不符,则为意思表示不自愿。例如:当事人一方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不正当地干涉另一方,使其违反自己意愿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可以变更或撤销。合法是指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得超出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约定无效。
约定的财产有夫妻婚前财产和夫妻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时,可以就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全部做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部分做出约定。对财产约定的所有制形式,可以约定共同所有制,也可以约定分别所有制,还可以约定部分共同、部分分别的所有制形式。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婚前或婚后都可以订立约定,约定订立之后可以变更、废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在结婚时或约定结婚后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于约定当时生效或约定的其他任何时间生效。财产约定生效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进行部分或全部变更,如果财产约定后一方和双方的情况发生变化,也可以撤销该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共同所有制。
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婚姻法》明确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这种限制是出于维护民事交易安全,但是这种限制过于僵硬。如果双方都承认有口头约定或有其它证据证实口头约定存在,应承认口头约定的效力。公证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解决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但是,公证不是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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