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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大会发言应建立评判机制
www.fjsen.com?2010-03-23 15:35? 蔡永飞?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此次政协大会完成了三次大会发言日程安排之后,不少委员对大会发言表示不满,民盟界政协委员梁晓声甚至认为“这样的大会发言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此前也有委员在界别小组讨论中“争夺”发言权的报道,要求“不能以你的畅所欲言剥夺我畅所欲言的权利”。政协会议的发言究竟如何安排,在小组讨论政协工作时委员们有很多议论。

其实,虎扑篮球:政协大会发言如何安排的问题,早在1999年2月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秘书处就制定了一个《大会口头发言入选办法》,目前就是按照这一办法来操作的。但以笔者之见,其实大会秘书处并不应当拥有制定发言程序的权力;这样一个事关政治协商制度运行质量的重要程序,应该由大会至少由大会授权常委会来制定。尤其是,目前这一“办法”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像有些委员所要求的那样,《办法》也规定:“坚持质量第一,不指定、不照顾”。但《办法》规定:“大会秘书处……确定阅稿责任人,采取三阅制,逐级提出推荐单位和人选,并说明推荐理由;大会秘书处发言组组长会议初步确定发言人选,报大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大会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大会口头发言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向常务副主席汇报审定。”事实上,大会秘书处仍不应当拥有确定什么人来“初步确定”发言人选的权力,也不应该由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常务副主席“审定”。既然是政治“协商”会议,保证各协商主体的发言权是协商的前提,这应当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权利。

尤其是,“初步确定”、“集体决定”所依据的对发言稿质量的判断无论如何都可能带有个别人、少数人的主观色彩甚至偏见,不足以成为取舍其发言资格的依据。事实上,会前以发言“质量”来确定发言机会的取舍是不可操作的:尽管界别或者委员个人申请发言时都已经提交了发言稿、这个发言稿的质量已经“存在”了,但除了会议各个协商主体共同认定之外,并没有任何人有权裁定发言稿的“质量”。而且,大会发言作为一个界别、一些委员的政治观点、政策主张,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质量”的问题,因为那是他们的利益诉求,即使不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那也是他们的利益所在,也必须受到尊重、照顾和保护。因此,会议发言机会分配的公平,必须成为第一原则。

由此而来,在34个界别、2236名政协委员都可能要求发言的情况下,如何来实现发言权分配的公平和平衡呢?无非有这样一些选择:一是延长会议时间。但是,在委员如此众多的情况下会期再怎么延长,也不可能让所有委员都发言。二是减少委员的数量。这一点目前也是不现实的。三是增加常委会次数,让各个界别的常委代表界别在常委会上充分发言。但这不是解决大会发言本身的办法。

笔者建议,在会议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把决定发言机会的权力下放给各个界别,比如说34个界别每一个界别可以派出一个或两个界别代表发言。而在界别内部,如果仍然难以达到平衡的话,笔者推荐一个办法:既然机会有限而多数人想要,为避免会议界别召集人滥用权力,抽签可能是最公平的办法。

那么,最困扰委员们的发言“质量”问题,终究是委员们要面对的问题,也是事关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本身的质量、声誉和生命力的根本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在将由大会或者大会授权常委会制定的新的《大会口头发言入选办法》中规定,为保证大会发言的质量,会议将以委员按表决器投票的办法来对发言进行考评(而不是目前一些委员采取的“用脚投票”的办法):即在大会发言时,要求全体委员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弃权票;凡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大会发言,或者发言本身作为大会决议,或者将发言提出的主要观点写进大会决议,这些决议可以作为向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建议案。为了对发言质量高的界别予以激励、对界别发言质量低的界别予以惩戒,可以规定:凡大会发言三次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界别,予以一次发言机会的奖励;凡发言连续三次不超过半数的界别,剥夺其一次发言机会。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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