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更应当是一种社会威慑力量
对于“地沟油”问题,有识之士已经指出,企业经营要靠“道德和良心”,同时,要健全相关法律和制度,加强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等等。所有这些,当然都是规范市场行为的有效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还存在一些误解,认为这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与其他人没什么关系。并且,总觉得讲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老生常谈。很多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似乎仍然局限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良心”和“道德”概念上。
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还没有完整的定义,但普遍认为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近年来谈论较多的“企业公民”这一概念体现的也是一种类似的含义,它要求企业承担起“良好的国家公民”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能简单依靠企业家的良心来维系社会正常的经营环境,也不能仅仅依靠企业的单方面承诺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有序发展。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既是一种企业自觉行动,更是一种社会威慑力量。以发端于20世纪80-90年代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为例,有资料显示,当美国人了解到一个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有消极举动时,高达91%的人会考虑购买另一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85%的人会把这方面的信息告诉他的家人、朋友;83%的人会拒绝投资该企业;80%的人会拒绝在该企业工作。
“地沟油”问题,显然在挑战企业社会责任底线。地沟油之所以会回流餐桌,首先是源头上那些餐饮企业的逐利行为,正是他们对公共利益的漠视,才有了整条产业链的形成。由于我们以往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缺失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课,所以,对这一理念的认识和实践难免存在误区:一是把企业慈善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忽视了合法经营的底线;其次,把企业社会责任寄托在企业的自觉行动上,忽视了社会的作用;三是视企业社会责任为短期行为,忽视了制度保障。“地沟油”问题提示我们,当前至少要厘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积极的社会意义。
“责任”事实上带有社会性和强制性
与“良心”和“道德”相比,“责任”事实上是一种职责和使命,它产生于社会关系中的相互承诺,具有社会契约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因此带有社会性和强制性。它的实践已有诸如SA8000等等不少成熟的全球标准和规范。这些严格的评价指标不仅比以慈善数额来评价企业更为科学和更有说服力,同时它所形成的制度还会促成企业内在的理性转变,并逐渐接受一种“可持续性”的企业发展思路。
首先,这种社会性和强制性体现在政府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因素。在违法者获利,守法者吃亏的经营环境中,一些企业的价值追求会迷失;在监管不力,制裁不严的情况下,个别企业肯定会铤而走险。据资料显示,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在美国给予的处罚是中国的100倍。目前人们之所以关注“地沟油”问题,一方面是担心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更是担心对类似的非法行为失去管控。
其次,这种社会性和强制性还体现在需要一种制约和监督机制。源于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不是靠企业家自身的觉醒形成的,而是靠市民社会的基础、各种社会运动的推动形成的。其中劳工组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显然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坚决杜绝类似“地沟油”的各种“行业潜规则”。
第三,这种社会性和强制性更体现在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首先,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是敦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大推动力,政府的任务是要为市场建立良性的社会表达渠道和机制;其次,媒体也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在提出问题并履行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也应该承担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正面解读的责任。(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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