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造“农民工经济适用房”,需要跨省域调用复垦指标
我国现行国土资源保护及使用制度,基本政策是耕地转建设用地必须占补平衡,而且占补平衡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要推进城镇化,要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需要突破耕地转建设用地不得跨省域占补平衡的限制,须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耕地转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按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
(一)实行跨省域调用复垦指标的大致构想
1、农民工外迁户口附带用地复垦指标。让那些已经在外地城镇实现就业的农民,在就业地城镇政府允诺有条件地为其建造“农民工经济适用房”的前提下,退出其原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并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将宅基地复垦为可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然后将户籍连同复垦指标迁往就业地城镇。考虑到北方旱地与南方水田的产出率存在差异,而且主要劳动力迁移户籍到城镇后,往往将续迁其配偶、子女甚至于父母的户籍,被迁入户籍的城镇政府以后将为其全家人提供多项社会保障性补贴,因而宜规定附带复垦指标外迁者每外迁户籍1人(或1户)必须复垦宅基地300平方米以上,随户口迁往外地城镇的复垦指标宜规定每人(或每户)不少于200平方米。
2、就业容量较大的城镇有条件地为外来农民工提供“农民工经济适用房”。对于已在城镇连续就业2年以上、学历达到初中毕业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的外来农民工,城镇政府允许其在附带200平方米以上的复垦指标的前提下迁入户籍,并提供在耕地转国有行政划拨用地上建造的“农民工经济适用房”,允许其按建房最低成本价购买一套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而且购房后允许其在住房面积不低于人均18平方米的前提下将配偶、子女甚至父母的户籍迁入其住房所在地。
3、复垦及复垦指标的跨省域使用,由农民工户籍迁出地与接收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并对接。
基本办法是:复垦地与复垦指标使用地在县(市)区国土局层面一一对接。农民工输出地国土部门负责接纳宅基地复垦的申请、能否复垦(复垦后能否栽种粮食作物与旱涝保收)的论证、组织实施复垦、复垦实绩验收、复垦指标登记上报及外拨;复垦指标使用地国土部门负责外来复垦指标的接收、外来复垦指标的安排、“农民工经济适用房”用地指标的核拨及建房地块征用,并对外来复垦指标按4.5万元/亩的价格给调出地支付造地费。在县(市)区国土局一一对接中,经过两地省级国土厅和国土部的中转,并受国土部的监管。考虑到零星的几户难以组织建造“农民工经济适用房”,具体实施中可以通过层层宣传发动,几十或几百人(或户)的联合行动,以及通过复垦地国土部门对复垦面积的集少成多、复垦指标使用地国土部门对外来复垦指标的化整为零,来实现农民工以退出原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换取“农民工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
更创新的办法是:复垦与复垦指标调用以县(市)区国土局一一对接为基础,国土部门借鉴银行业跨行、跨地域汇兑资金的办法,开发一个由国土部为复垦指标总调控中心、省级国土厅为一级分中心、地(市)级国土局为二级分中心、县(市)区级国土局为基层收调单位的全国联网的复垦指标登记接收、跨地域迁移、调用以及查询的集成调控系统,以专业化的队伍、现代信息化技术和高度的诚信、严格的监管,为各地复垦及复垦指标的调用创设便捷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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