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国的社会管理应当适应形势与任务的变化进行理念、体制和方法的创新,逐步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社会管理向度由线性向互动的转变、社会管理服务由垄断向竞争的转变、社会管理绩效评估由一维向多维的转变。
社会管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
在中国,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的一元核心地位比较突出,政府的管理活动实际上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社会生活的全面组织者、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以及社会稳定的强力维护者。利益结构单一、社会资源匮乏以及集体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历史时期,政府全面的社会管理对于分配有限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确实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弊端逐渐暴露出来。首先,政府对社会的全面介入导致公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得不到完全发展,公民社会和社会自治发展缓慢。其次,政府在全面履行社会管理权以及公共产品供给权的同时,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与制约机制,为权力寻租和腐败滋生提供了便利。
面对这种困境,有效地破解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首先,多元的社会管理主体可以适应多元的社会现实,为公众提供高质量、差异化的社会公共服务。其次,多元的社会管理主体可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再次,多元的社会管理主体也有助于缓解政府压力、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将精力和资源集中用于宏观调控领域。当然,必须明确的是由于我国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尚不完善,因此,在社会管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的过程中政府应该起到引导作用。
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政府应明确在社会管理方面的责任,对于一些涉及社会公平、民生以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领域,比如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环境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不但不能退出,而且要加强投入与管理,否则会导致社会的不满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其次,政府应该积极培育社会参与意识和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制度环境,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人员培训等方式,为非政府组织发展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再次,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开辟多种渠道,调动、吸引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管理。最后,加强政府对多元主体的管理和监督。当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物品提供从政府转移到非政府组织的同时,政府必须肩负起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保证多元主体间的依法、有序、高效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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