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网民都觉得“人肉搜索”这个新兴的网络工具的便捷,而不太关注其引发的道德法律问题时,不妨看看美国是如何对待类似问题的。
美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针对网络威胁的研究。其报告表明:绝大多数的受害者,为了躲避网络的追踪,要彻底改变生活方式。由于感到生活的无助和恐惧,一些人甚至要带着辣椒喷雾、刀具和枪支来保护自己。1999年,时任美国副“总统”的戈尔,要求司法部长做出对网络威胁详细的研究报告,如何应对网络跟踪。此后,联邦调查局每年会向法院转移有关案件数百起。美国国会法案把网络跟踪或网络威吓罪定为联邦罪行,大致的定义是在网络上恶意地、重复地、针对性地骚扰或恐吓某人或某些群体。在这基础之上,美国各州又有更详细的刑事责任来约束网络追踪,比如加利福尼亚州对于强行发送骚扰邮件的人,向受害人发送带有病毒的邮件,假冒受害人的名义订购骚扰物品(比如色情玩具),都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美国的相关法律禁止哪些行为呢?首先,恶意做出错误指控:在聊天室,公共论坛上,发布未经核实,甚至是错误的信息, 损害了他人的名誉。这条很好理解,但是不容易证实,因为“恶意”的标准非常模糊,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名誉受到损害是比较棘手的。只要文章本身不是故意诽谤他人,一般是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其次,企图公布在网络上收集的他人的信息:比如向受害人的亲朋好友询问,从facebook, Myspace等交友网站上搜集,甚至购买个人信息。然后把收集来的信息公布在网上,甚至以此来监视对象的网上活动,追踪他们的IP地址。这条就很类似台湾的人肉搜索了。请注意在法律的定义下,任何行为只要构成“企图(attempt)”就等同于实际犯罪。也就是说,在准备人肉搜索阶段,搜集信息过程当中,犯罪行为就已经完成,并不需要事实上把信息收集来放在网上或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最后,煽动、教唆他人一起骚扰对象:搜索人会歪曲事实,声称自己被对象伤害过,骗取同情,进而发动网民集体声讨人肉对象。
搜索者不能以公共论坛或言论自由的名义作为托词,因为他们的行为是针对受害人的,是利用公共平台来散布私人信息以达到报复、中伤他人的,是以精神、财产伤害为目的的。这种信息传播没有任何合法、合理的理由,它不是为了表达个人的观点,不是为了评论时事,更不是为了伸张正义。尤其是他们追踪到受害人的IP地址来进一步窃取住址和工作单位,甚至银行账号,这种行为是赤裸裸地公开私人信息,侵犯人的隐私权的表现。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民众寻求的一种不同的途径来达到诉诸正义的方法。但是,在一个道德伦理多元化的社会,个人的行为,尤其是在私人空间(比如车内,房中以及个人电脑上)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制于网民的评论与判决呢?网民是否有充分的道德权威和合法性来评判甚至惩罚他们认为做了不道德事的人呢?更进一步,执法权如何能交与网民呢?如果一个网民发现了疑似盗窃行为的人,通过人肉搜索就将其暴露,或者上门骚扰,这时网民就扮演了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三重角色。即使信息来源是正确的,网民也没有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行做出任何行为。如果只按照结果好坏而不顾手段的合法合理性,那么社会就倒退回了暴民时代,即为了让人认罪就可以私自用刑,如果见到罪犯可以自己进行逮捕或者直接处死。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网民能“自由”地把信息散布在网上,在网民中造成轰动,以虚拟空间为平台来造成对现实世界的影响,而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更容易引诱网民模糊其是非观,引发盲目的或者说某种集体无意识的从众行为。
谷歌在中国开设“人肉搜索”网站,并招聘志愿者。其宣传语录:“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看似激动人心的宣传语,其实掩盖了人肉搜索的诸多害处。为什么原本枯燥的查询能变得有趣?是搜索结果能够羞辱暴露他人吗?隐私权保护我们不被外界骚扰,防止一些只言片语,防止破碎的信息成为我们个人完整人格的全部体现。在现实世界中,每个人都是立体的、多面的,难道杀死一只猫,说过一些过激的话就要被扣上道德败坏的帽子吗?更严重的后果是,网民手中有了如此“方便”免费的惩罚手段,网民将不再诉诸法律渠道解决争议。法治精神看似在草根民众中得到伸张,但恰恰相反,名誉由于片面、错误信息受损而无法弥补。信息一旦被公开于网上,将会被作何用途就不是公布者能控制的了。也许,发布者的初衷是好的,为了公众利益. 但是被他人盗用后就会造成不良后果。
“人肉搜索”使虚拟的网络世界现实化、真实化。但是私人信息保密并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公开利用和侵扰。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不可侵犯的。网络只是一种特殊、新兴的媒介,如果个人不能在公共场合,如报纸上、广播里随意散布他人信息,在网上自然也不能。没有完全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法律如何在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是一个新的课题。(作者单位: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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