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地方“雷人”规定不时出现。浙江台州小板桥村出台了村民守则,规定村民信访须经村干部批准,否则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至10年。沈阳某百货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健康保证书”,并责令必须签字。其中规定,员工上班时发病需保证与公司毫无关系,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村里的“最牛村规”也好,企业的“无良家规”也罢,要么人为设置门槛,违反信访条例有关畅通信访渠道的规定,损害了村民正当信访权益;要么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不乏本地“特色”,虽则作用于一村一企,但由于既违法又侵权,社会影响不佳,难怪备受各界批评。
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违法违规的“土政策”、“土办法”,屡屡见诸媒体。如果把视野放开些,这些问题与长期以来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其实是一脉相承的。一些地方和部门,罔顾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或“你有规定,我也有规定”,“创造性”执行;或曲解政策、为我所用,选择性执行;或阳奉阴违、浅尝辄止,象征性执行;或设置条件、加价加码,附加性执行。
有学者指出, 由于利益的至上性,使得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容易出现一个利益“过滤”机制:下级对上级政策往往以自己的利益损益值作为对策参考,得益越多,越乐于执行,受损越多,越不乐于执行,乃至抵制、变换,从而消减了政策执行力。比如,为了得到利益,有些地方针对高考加分制度制定了各种“土政策”,进行明里暗里的利益输送和交换;为了避免损失,有些地方规定,未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环保部门不得对污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可见,违法“土政策”的出台,根本动力还在于利益驱动;违法“土政策”的顽固,也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这种利益的获取,跳得出政策法律的边界,却走不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圈子的局限,反而要以全局利益和公平正义受损为代价。简言之,就是利胜于义。
另一方面,违法“土政策”也折射出少数干部法治观念的淡薄、依法行政习惯的缺失。陕西周至县哑柏镇雇佣临时工在国道上设卡收取“卫生费”。对于自设关卡行为,该镇镇长解释为“合理,但不合法”。
“合理不合法”,道出了不少“土政策”、“土办法”存在的观念基础。在一些人看来,“管不管用”是至关重要的,“合不合法”是无足轻重的,能达到“目的”就是合理,能搞定问题就是能耐。在这种实用主义的误导下,其行政行为远没有把法律政策作为头顶的“高压线”,而是自由摆弄的“松紧带”,因利乘便,上下其手。简言之,就是权大于法。
日前,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工作人员在一个机场考古工地,发现出土的铜鼎内保存有2400多年前的骨头汤,对此人们颇为惊叹。“千年老汤”已经作古,而一些地方、领域和部门的违法“土政策”、“土办法”一直禁而不止,清而未绝,换汤不换药,还是老一套,其“生命力”之顽强,则像另一种变味的“老汤”。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治理“土政策”,根本之途还在于彰明法治,完善法律,依法行政办事,公开透明运作,用公平正义的阳光,净化“土政策”滋生的土壤,消融“土政策”立足的坚冰,使政策制定和施政行为更加与民为善、于民有利。